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15章,刪去2018年《公司法》16條,增改228條,實質性修改112條。 因此,企業需要加強對公司治理問題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確保公司治理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本文擬從公司治理中的風險和應對管理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風險的整體影響
財政部在《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南第1號——組織架構》(以下簡稱《內部控制指南》)中明確指出,“企業在組織架構的設計和執行中,至少要注意以下風險:
治理結構是徒勞的,缺乏科學的決策、良性的運作機制和執行力,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失敗,發展戰略難以實現。
內部機構設計不科學,權責分配不合理,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重疊或缺失、推諉扯皮、執行效率低下。
同時,《內控指南》還提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職責和職權、服務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確保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形成制衡。
新《公司法》增加了優化股東大會層面股權結構和加強認繳出資條件的規定。 修訂三個委員會層面的行使規則; 在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層面增加了新的績效要求,以增加違規的法律後果。
1)股權結構與出資管理
1.股權結構特別規定
新《公司法》刪除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規定”一節。 新《公司法》實施後,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可能導致公司股權結構單一,增加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從而使公司決策過於集中,加重企業決策風險。
2.非法減資控制
新《公司法》第4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所有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足額繳納。 ”
該規定直接督促公司規範股東出資和股權交易,企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降低非法減資風險,5年內全額繳納認繳資本。
2)三委員會的績效管理
1.董事會履行職責的管理
新《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義務核實股東出資情況,董事未按時繳納出資的,應當提醒董事,責任董事應當賠償因未履行義務而造成的損失。 企業應制定具體的董事會層面提醒計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股東履行出資義務,降低公司治理層面的不合規風險。
2.監事會履職管理
新《公司法》將監事會從法定的強制性機構改組為獨立於公司的機構,為公司治理增加了很大的靈活性。 例如,根據《公司法》的新規定,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提交履職報告。 如果監事會有違規行為,還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訴訟和糾紛。
(三)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管理
1.維持資本充足率的義務
2.忠誠、勤勉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作為公司運營中最關鍵的一環,將直接影響公司治理及其規範化運作。 因此,新《公司法》強化了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對公司治理和決策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新《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實際的“影子董事”對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負有連帶責任,對公司內部控制和管理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董事和高階職員對侵權控制的責任
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第三方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該規定將責任主體從公司擴大到董事和高階管理層,進一步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門檻。
隨著新《公司法》的生效,企業如何應對內部控制風險?
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新《公司法》即將正式實施,企業應加強對新《公司法》帶來的變化的研究分析,結合企業情況,借助專業團隊識別和梳理企業的公司治理風險, 在三個委員會的治理和各自履行職責方面設計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以防範風險並合規運作。
1)三個委員會的治理
公司應定期對員工進行法律合規培訓,並通過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對董事會成員進行專項培訓,幫助他們了解新《公司法》帶來的合規義務的影響,確保其履行職責,減少違規行為給公司和個人帶來的後果和風險。
新《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公司可以為董事因履行公司職責而履行職責的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因此,建議公司結合新《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責任範圍進行適當調整,擴大責任保險範圍。
此外,企業要慎重選擇是否設立監事會,企業現在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如規模、股東人數、股權結構、股東關係、公司文化等來決定是否設立監事會,以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和質量。 對不設立監事會的,也要完善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實現對“雙控”的監督約束,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2) 個人履行職責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申請實收出資登記,通過銀行對賬單、審計報告等材料核實股東出資情況,遵守有關規定,並儲存工作記錄以備日後參考。 企業也可以從外部聘請第三方機構核實股東出資情況,督促股東依法減資,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意見。
在減資過程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注意資金流出對應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財務狀況進行審計,拒絕缺乏審計報告依據的分紅。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應作為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建議。 請向您的顧問諮詢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