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典》條款的解釋(第442條和第445條)。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1

解讀:本條涉及的貴重**均為債權憑證,如果這些憑證的贖回或交付日期早於主債權到期日,則需先兌現或提貨,再對已兌現的價款或擬提前清償債務或定金的貨物進行貼現。 例如,2023年1月1日,甲欠乙100萬,最後還款日為2023年12月31日,甲用自己的倉單質押給乙,倉單上顯示的最晚提貨日為2023年10月1日。 2023年10月1日,乙需要配合甲的倉位訂單提貨,否則會給甲帶來額外的倉儲費用,給甲造成損失。 擬出的貨物要麼先抵銷100萬債務,要麼交相關部門暫存。

釋義:** 股份、股權屬於融資權證,一般是登記和確認的。 為了為這項權利建立質押擔保,需要到**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質押登記。 由於質押後的**份額和股權已作為質權人的債權使用,因此該附加擔保的融資權一般不能轉讓,除非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轉讓。 如果轉讓,則此類融資權可以提前變現,也可以在交換變現後提交有關部門暫存。 預付款是指主債尚未到期,由於債務在主債到期前還清,因此質押自然消滅。 如果提交臨時存入,則質押不會消滅,質押延伸至存入的現金。 當本金債務到期,債務人未能還清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優先支付存入的現金。

解讀:智財權是無形財產,不能像有形動產那樣以“占有轉讓”的形式交付,只能以質押登記的形式交付。

由於智財權已經質押,質押人不能隨意處分質押的智財權,包括禁止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但是,如果質權人同意出質人這樣做,那就另當別論了,因為轉讓會產生轉讓費,而許可會產生許可費,所以出質人處分智財權後獲得的錢可以應質權人的要求提前償還, 或者可以暫時存入相關部門,待債務到期後再看機會,用這筆錢實現優先還款。例如,A是發明家,但發明人也需要錢來做發明,而B熱衷於投資發明,兩人一拍即合。 乙願意投資500萬,條件是甲將某產品的技術專利質押給乙。 A同意。 該技術的專利已註冊為質押。 此時,A不能再處置該技術專利,但這並不妨礙A自己使用。 如果甲的發明存在不良,乙無法收回投資,為減少損失,甲與乙可以協商處置質押的技術專利,所得款項將用於彌補乙的投資損失。

釋義:所謂應收賬款,就是因賒銷購買而要收回的金額。 例如,A和B有長期合作,A有長期**材料給B,A和B約定了賬戶期,B必須在賬戶期滿時向A結算賬戶。 本會計期間產生的物料量屬於甲的應收款,也相當於乙的應收款。 這種應收應付賬款也可以質押,這是對追回款項的權利的質押,質押應當登記。 質權人同意轉讓的,轉讓價款要麼提前清償,要麼存入,直至債務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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