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讓軟體開發人員放心
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法庭因其對軟體開源社群建設和軟體開發者權益的平衡保護而受到讚譽。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妥善處理,合理界定了GPLV2(Open Source Agreement - Reporter's Note)等開源許可軟體二級開發者的權利邊界,為我國正在進行的中國特色開源社群建設樹立了標桿,是中國軟體開發行業的乙個重要里程碑。 這具有重要意義。”
2023年11月22日,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總經理劉繼明專程前往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法庭,向合議庭團隊贈送錦旗及上述感謝信(節選)。
你的判決提振了軟體研發企業的信心,我真切地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劉繼明握著評委的手,激動地表達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誰洩露了研發秘密?
蘇州網路科技是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自2009年以來,公司已投入研發約2589萬元,完成了一款名為“officeten”的閘道器產品系統軟體,並於2013年獲得國家版權局“officeten1800系統軟體(v1.)。8)”。該軟體主要針對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國內大型通訊運營商,市場前景廣闊。
直到有一天,他們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乙個假的李奎。
2016年1月,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從浙江某通訊技術經銷商處購買了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生產的企業閘道器。
誰洩露了研發秘密? 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訊科技公司在劉、吳某從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辭職後,聯絡了劉某、吳某,聘用他們為員工。
劉先生及吳先生均為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員工,並分別於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擔任硬體工程師及嵌入式工程師。 在受僱期間,他們是參與此案的軟體開發專案團隊的重要成員,並且都可以正常訪問軟體開發中涉及的技術資訊。
對蘇州某網路技術的深入調查發現,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間接設立關聯網路公司作為“防火牆”,劉、吳某名義上受僱於某關聯網路公司,實質上是直接為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開發閘道器軟體。 他們非法登入蘇州某網路技術***的伺服器,發現涉案軟體來源,使關聯網路公司在幾個月內完成與涉案軟體高度相似的被訴軟體; 被訴軟體是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生產的閘道器產品中專門使用的嵌入式軟體,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相應的閘道器產品,直接與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進行各種招標競爭,搶奪原本與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合作的客戶, 並賺取大量利潤。
2016年7月,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向蘇州市公安局舉報吳某與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權。 據公安機關委託鑑定機構介紹,被控軟體1800-c版與涉案軟體的非開源**率高達902%,基本相似。
隨後,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擅自複製、修改、分發涉案軟體著作權。
浙江省某通訊技術公司與某關聯網路公司基於GPLV2協議提起不侵權抗辯。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侵權成立,據此判令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
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及其關聯網路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
被訴侵權人基於GPLV2協議提出的浙江某通訊技術***等不侵權抗辯是否成立? 如果軟體開發者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 GPLv2 協議,是不是一定不享有新開發的軟體的版權? 在第二種情況下,這個問題是爭論的焦點。
據介紹,在軟體行業的通用操作模式中,軟體開發一般都涉及開源協議的問題,程式設計師在開發軟體時,都希望找到相關的模組來實現他們想要實現的功能。 而這個模組**,其中很多都是開源的**,都受開源協議的約束。
什麼是開源許可證?
本案涉及的開源許可證是通用公共許可證版本 2(GPLv2 許可證)。 GPLv2 許可證由自由軟體協會發布,該協會是一些資深外國程式設計師編寫的軟體的使用許可證,根據其條款,基於受 GPLv2 許可證約束的軟體開發的其他衍生軟體也受該許可證的約束。 因此,雖然開發人員可以自由地**、複製和修改受此許可證約束的程式,但因此開發的新程式必須根據許可證的條款保持開源。
在搜尋該協議的過程中,負責此案的法官孔黎明發現,該協議的正式有效文字只有英文,雖然網上有不同版本的中文譯本,但一些關鍵條款的翻譯並不準確。 該協議的真正含義是什麼? 他決定自己翻譯。 該協議是按照英美合同檔案起草的方式編寫的,充滿了演算法和邏輯關係。 好在孔黎明法官有涉外專案英文合同的撰寫和談判經驗,同時也是國際法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他最終將這本雲山霧罩的英文版翻譯成了中文。 他還梳理了協議官網問答部分的所有數百個問答。 經過一番努力,孔黎明對開源許可證的真正內涵、開源組織對各種法律問題的看法,以及美國和歐洲相關案件的情況有了深刻的理解。 他在專業法官會議上作了發言。
該案主審法官袁曉雙法官告訴記者,經過專業法官會議的討論,大家認為開源協議是乙個複雜而棘手的問題,與全球軟體行業高度關注的法律和技術交織在一起,需要謹慎妥善處理。
智財權法院副院長周翔告訴記者,對於法院未來如何審理涉及開源軟體智財權的案件,通過專家討論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思路更加清晰。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在加強版權保護、尊重開發者自主權、支援和鼓勵開源社群建設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堅持政治、社會、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結合上述研究結果,合議庭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
涉案軟體的著作權是否受到保護?
具體針對本案,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開發的“Officeten”軟體是基於OpenWrt系統軟體(OpenWrt系統軟體為開源軟體,適用許可協議為GPLv2協議)二次開發形成的衍生軟體,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本案涉案軟體的底層系統(以下簡稱底層系統軟體),由新增、 刪除、修改和調整 OpenWrt 系統軟體的相應原始碼。另一部分是新源**形成的上層功能軟體,與本案所涉軟體的具體功能相對應(以下簡稱上層功能軟體)。
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聲稱,利用套接字、命令列等技術手段,在底層系統軟體與上層功能軟體之間建立了隔離層,兩者之間的通訊不涉及內部資料結構資訊,從而使得上層功能軟體構成了GPLv2協議下的“獨立、獨立”程式。
在二審判決中,最高法院智財權法庭認為,蘇州某網路科技公司投資開發的名為“officeten”的閘道器產品系統軟體投入了大量成本,涉案軟體為原創,可複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應依法予以保護。 未經蘇州某網路技術許可,他人不得複製、修改、分發涉案軟體,否則構成侵犯涉案軟體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合議庭根據本案證據認定,關聯網路公司在開發被訴侵權軟體的過程中,複製、修改了蘇州某網路技術案涉案軟體的來源; 經查明,浙江某通訊技術公司實施了被訴侵權軟體的銷售行為。 經認定,該複製、修改、分發均未經蘇州某網路技術公司許可,侵犯了涉案軟體著作權。
二審判決對雙方爭議的問題,如開源軟體與軟體開發者的著作權界限、違反開源軟體協議與侵犯軟體著作權的法律關係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而肯定的回應:“在軟體未開源的侵權糾紛中, 軟體著作權人認為其軟體不受 GPLv2 協議的約束,被控侵權人基於 GPLv2 協議提出不侵權抗辯, 軟體開發者是否違反 GPLv2 協議以及是否享有軟體著作權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問題,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以免不合理剝奪或限制軟體開發者基於其原創貢獻而享有的著作權。“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最終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侵權,支援涉案軟體權利人的部分主張,並不表示權利人今後在潛在的違約和/或侵權訴訟中可以免除違約、侵權責任。” ”
蘇州市網路技術專業人士、北京德恆(蘇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成偉律師告訴記者,二審判決後,被訴侵權人履行了全部賠償,並在執行階段發表了道歉宣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護。 權利人衷心感謝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對最高人民法院智財權法院法官的專業精神和專業精神給予高度敬意。
二審判決的價值是什麼?
作為乙個疑難複雜的案件,本案最大的爭議點是,原告聲稱保護的涉案計算機軟體是基於開源軟體開發的。 涉及原告的計算機軟體是否應根據開源許可協議開源,原告未根據開源協議開源是否違反協議,以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軟體是否侵權等複雜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倩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本案判決對原告的行為是否違反開源協議甚至構成侵權與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進行了合理的區分。 特別可貴的是,它沒有受到“開源協議”這個看似複雜的因素的干擾,而是通過現象看本質,牢牢把握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做出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和立法精神的正確判斷。 開源軟體與基於開源軟體自主開發的新軟體之間的關係,類似於**與基於**拍攝的電影的關係,即原創作品與衍生作品的關係。 即使演繹作品的創作和後續利用未經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從而構成違約和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也不影響著作權法對演繹作品(侵權演繹作品)的保護, 他人未經授權使用演繹作品仍構成對演繹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本案的判決遵循了基本法律原則,明確了未來涉及開源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審理的基本規則,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值得稱讚。 ”
開源協議是全球計算機軟體開發行業普遍關注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確立的裁判規則,為我國計算機產業健康穩定發展創造了相對寬鬆的法律環境。 特別是對於一些中小型軟體開發企業來說,根據自己在二次開發過程中做出的原創貢獻,可以按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相應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外國漢語學校副校長李洪斌表示,本案給了這些中小企業乙個放心,有助於增強他們的經營信心,進一步加大研發成本投入。 另一方面,本案也確認了國際法律文字GPLV2的法律效力,並不否認當事人的自主權。 這一司法理念完全符合我國鼓勵計算機軟體開源社群建設的政策定位,很好地平衡了軟體開源社群建設的利益和軟體開發者權益的保護。 ”
*:人民法院日報。
記者: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