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財經記者丁一帆
近日,北京消費者王明(化名)向泰山財經、黑貓投訴,妻子購買後沒多久就駕駛了智基LS6標準版汽車,車輛智慧型駕駛系統在行駛過程中無法退出,隨後觸發AEB自動緊急制動,導致被後車追尾, 汽車嚴重受損。
1月5日早上7點左右,我妻子在北京五環最右邊的車道上行駛,這時智己汽車的智慧型駕駛系統——高架NOA駕駛被啟用了。 王明告訴記者,在行駛過程中,司機觀察到一輛卡車停在右側停車帶上,汽車的貨箱部分壓入線路,因此進行了手動制動。
讓王明沒想到的是,手動制動後,車輛的智慧型駕駛系統並沒有退出。 就在汽車緩緩駛過貨車貨箱線時,汽車鳴出警報並啟動了AEB自動緊急制動。 隨後,該車停下,與後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損壞,駕駛員受輕傷。
當然,車禍是車輛追尾的唯一責任,但智慧型駕駛系統在駕駛員踩下剎車後未能退出,直到車輛即將超越卡車後才啟動AEB自動緊急制動。 在王明看來,這顯然是智己汽車智慧型駕駛邏輯的問題。
為此,王明多次聯絡智己汽車總部,查明這一技術問題的原因,但均未得到明確的答覆。 無奈之下,他只能選擇投訴和維權,希望智己汽車正式道歉,給出明確的事故原因,無條件更換同一輛車,並全額賠償車輛維修期間的損失工傷和交通費用。
我開始投訴後,修車的智己4S店聯絡了我,意思是我應該停止投訴,如果我再次投訴,車輛不能確定為全損,只能確定為汽車維修。 王先生說。
關於王總的說法是否準確,以及智慧型駕駛系統不能撤回的原因,以及智基汽車的智慧型駕駛系統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泰山財經記者》2月20日採訪了智己汽車。 一位自稱客服組組長的工作人員表示,相關問題已記錄在案,會盡快反饋,但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覆。
上海段段(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思成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第1202條、第1203條,如果汽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製造商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汽車的智慧型駕駛系統出現邏輯或演算法問題,導致AEB緊急自動制動系統觸發錯誤,導致交通事故,那麼汽車製造商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馬思成表示,一般情況下,追尾方應對違反交通法規承擔全部責任,追尾方賠償後,如果消費者認為車輛輔助功能有缺陷,可以向汽車製造商追索。
2月23日,智己汽車公開回應事件,稱通過與使用者的多次溝通和後台車輛EDR資料的檢索,使用者在事發前使用NOA功能進行駕駛,系統識別右側車輛侵占了該車的行車道, 於是它減速,然後使用者踩下剎車踏板,系統退出智慧型駕駛,然後被後車追尾。不存在使用者所述的“智慧型駕駛等無法退出系統”等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