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工作場所附近,每當員工要遲到時,員工都會先在家打卡,營造出他上班從不遲到的錯覺。
用人單位發現勞動關係後,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嗎?
近日,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
2014年6月14日,何先生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 公司《員工手冊》和《考勤管理條例》均規定,“晚於規定時間20分鐘內撥打打卡視為遲到,早於規定時間20分鐘內撥打下班卡為提前下班......如果員工一年缺勤三五天,將被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何某下發了《員工手冊》,並在公司OA系統中向全體員工宣傳了《考勤管理規定》。
2022年7月到9月,因為住址離公司很近,他多次在家打卡。 公司在查詢門禁記錄時發現,上述門禁記錄顯示“涉嫌遲到18次,其中8次超過20分鐘,13次提前離開,其中4次超過20分鐘”他表示贊同。 據此,公司解除了與何某的勞動合同。
他不滿意,認為公司對釘釘的考勤和打卡的規定,不能根據門禁記錄來判斷。 勞動仲裁被搶先後,他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規解除合同17萬餘元的經濟賠償金。
庭審後,法院認為,公司採用的考勤方式——釘釘打卡出,是為了管理上班遲到、早退的員工的考勤門禁系統可以反映員工在崗狀態,公司以此記錄為輔助手段,根據考勤制度,對員工是否擅自外出進行監督。同時,公司約談何某時,並未對門禁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只解釋了他某段時間缺勤的原因。 他沒有按照考勤制度履行審批和報告程式,也無法證明他失業了因此,法院不予採納賀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規章制度,公司認定他多次遲到,與他解除合同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法院駁回了賀建奎的相關訴訟請求。
判決後,他不服,提出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和適當的工作安排。 對於員工來說,準時上下班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本案中,何先生在家打卡,給人一種從不遲到的假象,違反了勞動紀律和誠實守信原則。 法官提醒說,雇主以雇員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終止了僱傭合同應注意規章制度的有效性,以及規章制度是否明確傳達給工人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工作崗位特點、違反規章制度的次數等因素,對員工的行為進行綜合評估。
*:寧鄉市人民法院。
編輯:白色。
致省法院官員及其家屬和退休老同志的新年慰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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