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改為罕見罪,劉福國中國銀行案再審減半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2-20

經濟觀察報記者 李偉曾任中國銀行601988sh/03988.在河南分公司個人財務部總經理、寧夏分公司審計長劉富國一案中,再審一審判決於2024年1月15日宣判。 劉福國被判刑重大:被控其中一項共同**,成為罕見的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劉福國的總刑期也從原來的14年有期徒刑改為7年半有期徒刑,減刑近一半。

2024年2月,多位知情人士向《經濟觀察報》記者透露上述訊息。

紀委監察委員會報告稱,劉福國抵制組織審查

劉富國,1968年4月出生,歷任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個人理財部總經理,中國銀行河南省分行副主任、個人業務部主任,安陽市分行行長,洛陽市分行書記, 寧夏分公司審計長。

2019年10月11日,經河南省監察委員會批准,同日被新鄉市監察委員會收押; 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

同年1月19日,**中國銀行紀委紀檢監察組、河南省紀委委發文:

經查,劉富國違反政治紀律,勾結他人,抗拒組織審查; 違反組織紀律,未如實申報家庭房產資訊的; 違反誠信紀律,違規經營企業,以他人名義投資相關企業; 違反生活紀律,多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多次出國賭博。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力,勾結他人向融資企業索賄,單獨收受他人賄賂,涉嫌犯罪。 ”

檢方指控劉福國等人“借道”。班級學分業務範圍 **近 710,000元

案件隨後進入檢察官辦公室。

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中國銀行河南分行運營中心原副主任劉富國、董志濤,中國銀行國際河南分行原總經理楊國春,深圳華信國元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發, 有限公司 6703610,000 元人民幣和 1,800,000 元人民幣送貨券。

具體而言,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華信國元公司通過介入中國銀行在河南鴻力集團***、鄭州潤佳置業***等準信貸業務,以諮詢費的名義從8家公司獲取上述款項和交割券。

所謂準信貸業務,與傳統信貸業務相比,涉及信託、證券公司、**子公司等多種型別的金融機構,銀行以它們為中介,通過複雜的交易結構和債債關係實現資本借貸。 準信貸業務在一些限制性行業應用較為廣泛,如房地產、高汙染、高能耗行業,其利率遠高於普通信貸業務。

新鄉市人民檢察院還指控劉福國利用其中國銀行河南分行個人理財部總經理的職位,幫助王發公司進行1億元的融資專案,並於2012年收受了5根金條(共700克, 總值為 25。與王發相比29萬元)和10萬元現金。

2019年初,劉富國得知中國銀行總行對河南分行個人理財部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將其中三根金條(共100克)退還給王發。

此外,2016年,劉富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中國銀行下邑縣支行副行長謝勇的3萬元,幫助謝勇的兒子謝甜加入中國銀行。

董志濤還被指控單獨**,具體來說:

2012年,董志濤利用中國銀行河南分行個人理財部高階經理的職位,為王發公司的億元融資專案提供協助,收受王發10萬元現金,**100克(價值3.)。61萬元)。

2014年,董志濤還利用自己擔任中國銀行鄭州花園分行副行長的職位,在與魏凌才等人合作完成河南巨集力集團2億元融資貸款專案後,接受魏凌才120萬元現金。

劉福國一審被判刑1二審發回重審

2021年8月17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劉福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董志濤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 楊國春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王發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同時,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扣押劉富國違法所得497元44萬元,董志濤違法所得542元83萬元,楊國春違法所得88萬元,王發違法所得1750元54萬元,韋凌才違法所得529依法追回8萬元、劉松和違法所得50萬元,上繳國庫; 剩餘的缺口是3424繼續向四名被告追回99萬元。 董志濤個人**部分違法所得 13361萬元,依法追回。

宣判後,劉伏國、楊國春、王發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2022年3月,負責該案二審的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明確,程式違法”。 因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劉富國兩項罪名

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劉福國在法庭上表示不認罪。 其辯護人的意見包括:“中國銀行和華信國元公司均為準信貸業務中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均作為平等市場主體參與民事活動,中國銀行無權控制其他市場主體”,“退一步說,如果假定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完全屬實, 那麼本案就更接近於非法經營類似業務的犯罪,絕對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等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所謂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與其所從事的公司、企業同類業務; 或者,為他人謀取違法利益,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拘役或者或者罰金;涉案數額特別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犯罪相當罕見,記者搜尋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國審判網”,沒有發現任何涉及“非法經營同型別業務”的案件。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富國、董志濤作為中國銀行的管理者,與楊國春、王發“依託中國銀行河南分行的資訊平台和中間收益業務,成立華信國元公司,利用其在中國銀行中介業務中的地位,介入中國銀行的中介業務”。 在企業融資過程中,華信國元公司通過與融資公司簽訂融資服務協議,非法經營與其工作的公司同類業務,並從融資企業的融資成本中獲取諮詢服務。 劉富國等人的行為實質上屬於營利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變相增加了企業的資金成本,危害了公司的經營秩序,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其行為符合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的構成要件。 ”

法院認為,劉富國等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公訴人對四名被告人實施**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故判決:

劉福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百萬元。 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二十萬元,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款人民幣120萬元。

董志濤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30萬元,處有期徒刑8年六個月,罰金130萬元。

楊國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八十萬元。

王發因非法經營同類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與最早的一審判決相比,一審再審後,四名被告人的刑期明顯減輕。 不過,知情人士告訴《經濟觀察報》,王發等被告人仍不服,提出上訴。

截至2024年2月19日,該案再審二審尚未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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