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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公司法》於2024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時隔30年同時通過實施,本次修訂致敬《公司法》頒布30周年,公司法正邁向新時代、新征程。
這次修改之所以被稱為大修,是因為公司法的修改歷時五年,經過了四次審議,按照傳統,小修是“正”,大修是“定”,而公司法自頒布以來,經歷了四次修改和一次修改,這次修訂是第二次修訂, 這是《公司法》實施以來修訂內容最多、規模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共15章266條,2024年《公司法》在13章218條的基礎上,刪去了16條,增加或修改了228條, 其中110多條已作實質性修改。
隨著2024年國企改革深化公升級全面實施,迎來改革大年,新《公司法》彌補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最終不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們還將推出一系列解釋性文章來分享資訊。 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公司的三大資本體系和變革過程。
三大資本體系的來龍去脈
公司資本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法定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度和折衷資本制度。 資本制度作為《公司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是保障公司正常經營發展、妥善平衡協調公司股東和其他相關方利益衝突的核心功能。 公司資本制度的變革是乙個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動態過程,沒有一成不變的制度模式。
(1)法定資本制
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並一次性發行並全額認購。 公司成立後,因經營或財務需要增加資本的,須經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新股發行程式。 授權資本制度保障了公司的資本信用,保護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犧牲融資效率為代價,實現了公平、安全的交易。
授權資本體系構建以授權資本為核心的企業信用體系,使公司資金充足,發揮資本信用的擔保功能,從而滿足債權人對公司的信任和利益,為交易安全提供合理預期和有效保障。 但是,法定資本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法定資本制度增加了公司發起人的融資壓力,過高的最低資本限額造成資金閒置,不利於公司的設立和經營。
(2)法定資本制度
法定資本制是指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總資本,但只要股東認購部分資本即可設立公司,如果資本不足,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經營情況隨時發行新股。 授權資本制度提高了融資效率,以削弱公司資本信用為代價,有效保護了公司股東的利益。
法定資本制不需要一次性認繳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只要籌集到部分資金,公司就可以成功成立,從而促進資金的有效使用,極大地激發了社會投資創業的積極性。
法定資本制度還存在以下缺點和侷限性:一是由於設立公司的門檻較低,公司很可能成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這也違背了擬設立公司法人的立法本意;其次,法定資本制度放寬了對公司資本金額和期限的限制,導致公司資產缺乏穩定的基礎,給債權人帶來更大的風險,容易造成空殼公司設立的混亂,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法定資本制和法定資本制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是公司成立時是一次性發行還是分期發行。 如果是一次性發行,則為法定資本制,否則為法定資本制。
二是公司成立後的發股,是否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如果由股東會決定,則為法定資本制,否則為法定資本制。
因此,雖然過去多次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額,實行認繳制度,但公司資本仍是一次性發行,但可以認購,董事會無權發行資本。 因此,我國的企業資本制度歷來是法定資本制度。
(3)折衷資本制度
折衷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後,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可以隨時授權發行新股,而不必予以確認,但這種發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 折衷資本制度允許董事會發行資本,雖然權力不是完全自由的,有一定法定期限的約束,但它突破了法定資本制度中董事會不享有發行資本權的桎梏,有了“授權”的初衷, 並具有法定資本制度的本質特徵。因此,折衷資本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資本制度,它不同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定資本制度和法定資本制度前提下的分期付款制度。
折衷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度和法定資本制度的有機結合,可以相互取長補短,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資本量成立公司,但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並沒有被完全放棄,比法定資本制度更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 在此基礎上,授予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發行資本的權利,這比法定資本制度明顯更加靈活、便捷和有效,有利於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融資效率。
資本信貸與資產信貸
在判斷一家公司的信用和財務實力時,資本信用往往與資產信用相混淆。 所謂資本信用,就是以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來保證公司的信用,以法定資本生產為制度基礎所謂資產授信,即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資產為公司信用提供擔保,與法定資本制度相比,其與法定資本制度的相關性更強。
在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下,資本信用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但隨著法定資本制度的放寬,資本信用實際上在減弱,資產信用越來越成為外人決定是否與公司交易的關鍵因素,因為它可以反映公司的真實資產狀況和償付能力。 但資產信用並不能完全取代資本信用,資本信用決定了股東對公司的義務和責任,既是資產信用的依據,也是債權人判斷公司資本是否明顯不足的依據,構成“揭開公司面紗”追究股東責任的依據。
因此,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方向需要建立健全包括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在內的公司信用體系,吸收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各自的優勢,確保投資的安全穩定。
中國資本制度變遷史
自2024年第一部《公司法》頒布以來,我國企業資本制度一直採用法定資本制度,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其弊端逐漸暴露和顯露出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企業資本制度也經歷了多次修訂,從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到降低法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從一次性足額繳付到分期付款制,再到取消最低法定註冊資本限額, 從付費系統到訂閱系統。公司資本制度呈現出從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向相對寬鬆的法定資本制度的演變。
《公司法》修正案引入了法定資本制度,首次賦予董事會發行新股的權利,但同時又施加了一定的限制,這更像是在法定資本制度基礎上的折衷資本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資本制的引入僅適用於股份公司,**且法定資本制仍然有效,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方面,在現有制度的條件下,設立公司對最低註冊資本金額沒有限制,也允許認購制度,承認股東的期限利益,通常是人數有限的中小企業, 而且募集資金不是問題,法定資本制度不影響公司的設立。另一方面,**具有人性和資本化的性質,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資本公司。 前者是封閉的,所以相容性更強,更強調監督的作用後者是開放的、資源豐富的,只有給予其更廣闊的自治空間,才能在創造社會財富方面發揮有效作用。 因此,不能固執地否定法定資本制度或盲目肯定法定資本制度,而要結合公司型別和資本制度進行權衡和確定。
綜上所述,修訂公司法引入法定資本制度,是公司資本制度變革的突破性舉措,直接傳達了我國企業資本制度已由法定資本制度向法定資本制度轉變的訊號,並在此基礎上推動資本管制向資本自主、資本信貸向資產信貸轉變, 這無疑將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注入強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