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引擎程式
一、案情基本情況
小紅與小明為夫妻,雙方未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權屬作出約定。 小紅和小明一起經營家禽生意,小明負責下鄉買家禽,小紅負責在農貿市場銷售。 小明在農村購買家禽的過程中結識了小芳,並於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間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向小芳轉賬7354元資金。
2.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審)。
小红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以小芳為被告,以小明為第三人,請求:
1)判令小明向小芳捐款人民幣7,354元無效;
2)責令小芳將7354元退還給小紅。
3.法庭審判(一審)。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所致,屬於贈與合同糾紛。
1)關於小明向小芳贈送資金的有效性問題。
雖然小芳辯稱她收到的資金是小明支付的家禽**,但肖紅和小明不承認,小芳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小芳提交的轉賬憑證的證明力明顯大於肖芳口頭答辯意見的證明力, 而肖芳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由於小紅與小明未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達成一致,因此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應當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 小明在未經肖紅同意的情況下贈與小芳,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小紅的財產權,而小芳明知小明有配偶而接受贈與財產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法行為無效。 以及關於“行為人惡意串通對方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第一百五十四條。 經確認,小明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方的行為無效。
2)關於小芳所取得的財產是否應歸還給小紅的問題。
由於小明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芳的行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因此,小紅要求小芳歸還捐贈財產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
1)確認小明向小芳捐贈7354元無效。
2)小芳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小紅返還7354元。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
曉方不服一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小紅為代表提起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變更判決駁回小紅的訴訟請求。
2)本案第一、二審法院受理費用由被上訴人小紅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審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確實存在錯誤。
1)被上訴人的證據和小明的認可都不能證明小明向上訴人捐款。
1 被上訴人主張的款項是家禽貿易業務的款項,而不是被上訴人主張的贈與金。
2.被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二、證據三不能證明小明向上訴人捐款。
3 被上訴人與小明是夫妻關係,兩人之間有密切的利益關係,雙方作出的不利於上訴人、有利於被上訴人的陳述、理由和主張均屬不實,不予上訴人承認,依法不予採納。
4、被上訴人惡意串通小明將應付款項歸類為贈與基金,主張返還,損害了上訴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依法理律不予支援。 原審法院未考慮被上訴人與小明的惡意串通,是對案件事實的遺漏,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2)上訴人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及其丈夫肖剛從事清水鴨的繁育和銷售,購買家禽的小明通過微信轉賬多次向上訴人支付購買鴨子的款項,向小剛支付購買鴨子的費用, 並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初期間多次向小剛支付了多次購買鴨子的費用。
小明轉來的錢不是禮物,而是上訴人、小剛買鴨子的款項。
被上訴人小紅答辯:
上訴人所主張的不是事實,雙方的經濟兌換金額具有520元、1314元等三個特殊數字意義,這些特殊轉移金額具有特殊意義,可以證明小明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了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所稱的買雞鴨的錢。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明表示:涉案款項不是上訴人所稱的買雞鴨的錢,而是我為維持婚外情而轉給小芳的錢。
5.法院審判(二審)。
二審中,上訴人小芳提交了以下證據:
1、小剛所在家庭的永久居民登記卡。
2.村委會證明。
3 小芳微信、小明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交易統計列表及微信支付明細證明。
4 小明微信轉賬小剛及微信支付電子憑證統計一覽表。
以上證據旨在證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小崗小芳夫婦飼養青水鴨。 為了換手**清水鴨,小明不僅付錢給小芳買鴨子,還付錢給小剛買鴨子。 到時候,如果你突然不想要乙隻鴨子,蕭芳會退還蕭明。 以上證明,蕭明轉給蕭芳,是買鴨子的款,而不是禮物。
被上訴人、小明在二審期間未提交證據。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是新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沒有必要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判決的證據。
一審查明的事實,由二審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綜合訴訟雙方的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小明向上訴人轉讓的7354元是贈與還是貨款?
本案中,一審小明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期間多次通過微信轉賬向上訴人轉賬7354元,是客觀事實。 關於本款性質,被上訴人、一審小芳主張為贈與行為,有小明陳述的證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與一審小明之間的微信訊息截圖,以及西方情人節匯款“520”元和“1314”元。 上訴人聲稱付款是為了購買鴨子,這只是上訴人的口頭主張,並無相關證據證明。 上訴人在上訴中稱,“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及其丈夫肖剛從事清水鴨的繁育和銷售,購買家禽的小明通過微信轉賬多次、多次向上訴人付款,還多次多次向小剛支付購買鴨子的費用。 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初之間。 但是,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詢問上訴人是否有任何證據可以提交,上訴人回答說沒有證據可以提交,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因此二審法院不採納上訴人的二審請求。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關於爭議款項是贈與的論點佔主導地位,一審法院支援爭議款項為贈與的主張,認為該行為無效。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 分析和評論
(1)小芳為何敗訴?
1.他無法提供具體證據證明他所索賠的錢的性質
如果乙個人將錢轉給另乙個人,錢的性質很可能是:第一,禮物; 二是向對方提供貸款; 第三,償還對方; 第四,貨款。 既然小芳聲稱涉案款項是貨款,她本應拿出證據說服法庭。 如果是貨款,應該是買賣雙方的協議,最有力的證據是協議的紙質版或電子版(包括微信聊天記錄)。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是頻繁的交易,雙方可能不會簽署紙質版的協議,但在微信聊天中做出這樣的協議相對容易。 在本案中,小芳甚至無法提供這樣的微信聊天記錄,無法說服法院相信小芳的主張。
二審時,小芳向法院提交證據,希望證明小明轉讓給小芳是貨款,而不是贈與。 我們的中立分析會發現,證據不夠有力,即使小明過去確實把錢轉給了小芳和她的丈夫,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小明的其他轉賬將來還會是付款。
2.轉讓人的說法對小方不利
關鍵時刻,蕭明對蕭芳說了一句非常不利的話。 作為轉讓人,小明明確表示,轉讓的性質是贈與,這對法院認定涉案款項為贈與的傾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也許有人會疑惑:小芳關於涉案款項性質的陳述沒有被法院採納,那麼肖明關於同一問題的陳述為何被法院採納呢? 都是單方面意見,小明自己也拿出紙質或電子證據,所以朝廷有嫌疑偏袒嗎? 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需要認識到,蕭明和蕭芳的身份是不同的。 小芳是收款人,小明是過戶人。 轉讓人關於錢的性質的陳述一般更有說服力,畢竟小明是錢的處置主體。
3.部分轉賬發生在關鍵日期,這將使法官能夠對資金的性質做出初步決定
部分資金發生在2月14日,即西方的情人節。 這天,蕭明向蕭芳轉了520元和1314元。 我們都知道,520和1314往往有特定的含義,520的意思是“我愛你”,1314的意思是“一輩子”,這其實是社會上乙個非常簡單的常識。 這兩筆資金中,至少有520元和1314元,根據轉賬日期和小明關於其性質的陳述,基本可以認定為贈與。
當然,本案中爭議資金的其他部分並沒有在情人節轉移。 但是,如前所述,如果小明作為轉讓人,宣告其性質是贈與,那麼法院也會傾向於接受。 520 美元和 1,314 美元只是加強了法院的信念,即這些款項的性質是贈與的。
(2) 啟示
1.明確付款的性質
清楚與他人交換的金錢的性質是件好事。 有些人會覺得這太麻煩了,其實我們在轉賬的時候,不管是手機微信轉賬,還是銀行卡轉賬,加一句話來解釋它的本質,並不是很費時間的問題。 這取決於我們是否可以關注這些細節。 這些細節很可能在未來的法院中發揮重要作用。
2.在關鍵日期謹慎轉賬
在農曆2月14日、七夕等特殊日子,最好小心轉賬,因為這些日子有特定的含義,是與戀人表達友誼的日子。 在這些日子裡,向對方轉移錢款(尤其是有其他證據)很有可能被視為禮物。
(**李明琪普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