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莊法院官網公布了一起金融法庭涉及融資租賃行業的典型案例,令人大吃一驚。
事實上,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與作為承租人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之間經常會因拖欠租金和合同履行問題而發生衝突甚至打官司,但本案爭議雙方因保險產品與保健營養品的搭售而發生衝突。
這一切都始於 2022 年 10 月。 當時,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加工廠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和《銷售合同》,約定以售後回租的方式為工廠融資200萬元,租賃期限為三年。 加工廠同意向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40萬元,並支付服務費6萬元。
在扣除履約保證金、服務費和首付租金後,融資租賃公司將剩餘的150多萬元匯給工廠,工廠幾個月未按約定支付租金,隨後工廠於2023年5月登出。
融資租賃公司向法院起訴工廠,要求支付所有未付租金。
在這一點上,這是業內常見的拖欠租金糾紛,合同中未約定,然而,工廠經營者陸某某透露了一些租賃合同約定之外的事情,使案件更加複雜。
盧某某表示,某加工廠資質審查期間,融資租賃公司要求購買兩份保險,其中乙份是保險公司的,保費15587元; AB保險公司,保費為7603元。 此外,他們還被要求購買5004元的營養品。 “這些費用是不合理的,應該從報銷中扣除,”他辯稱。 ”
租賃企業將保險產品與營養品掛鉤是否合規?
原中國銀保監會(簡稱“銀保監會”)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應當就融資租賃業務相關擔保、保險等事項充分達成一致,維護交易安全。
然而,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就此事與陸某某達成協議,於是出現了糾紛。
從法律角度來看,法院認為,搭售保險應根據具體的保險產品和所保護的權益型別進行區分,如果確實是為了降低租賃財產的損壞或滅失風險,保證融資租賃合同的充分履行,則應予以支援。 與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其他保險不合理搭售無關的,不予支援。
石家莊市橋溪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也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法院認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一旦損壞或丟失,將嚴重影響出租人權利的實現,出租人基於自身利益保護,約定讓承租人為租賃物購買保險,並不違法。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物業費用賠償損失保險費2366元,機器損壞保險費9352元,財產一切險6235元,由陸某某承擔。 關於5237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融資租賃業務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顯示,本保險合同的死亡和完全傷殘保險金的第一受益人為保險單中約定的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已要求承租人以出租人為受益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與合同目的不符,容易造成道德風險,因此費用不應由被告陸某某承擔。
租賃公司銷售保健品、營養品等商品,其實是變相收費,行業內甚至有“不租”“少買少租”的默契。
對於租賃公司是否可以搭售營養品等商品,石家莊金融法院也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在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承租人認為出租人收取的服務費不合理,法院可以根據出租人服務的實際情況,決定承租人應支付還是減少。 服務內容僅為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所必需的盡職調查或業務推廣,並非基於承租人的需求,且服務是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開展的,服務費視為不合理。
就本案爭議中銷售的營養品而言,石家莊市橋溪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是融資租賃公司推薦的,但鑑於陸某某無法退貨,支付的5004元對價不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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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時報》客戶。記者:李培.
編輯:楊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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