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
被告人李、龔僱傭被告王、趙將俄羅斯收穫的野山參帶回中國,並於2023年9月11日非法越境、徒步越境進入俄羅斯。 同年9月13日,被告王、趙收到人參後,步行回國,與被告李、龔取得聯絡,將四株野參交給被告李,被告李向被告王、趙支付了6萬元的聘用費。 經鑑定,人參作為二級保護植物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走私入境的四種野山參均為二級鮮野山參,價值550 600元。 四名被告人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和物品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法官陳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等貴重金屬,或者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貨物和物品的行為。 “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國家。
在野生保護植物一級、二級中,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走私珍稀植物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可能構成本罪。 本案四名被告人以牟利為動機,為謀取非法利益而鋌而走險,從境外走私價值50餘元的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野參,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和物品罪; 並應受到嚴厲懲罰。
[法律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或者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罰金法律第151條: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5種以上25種,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10種以上50種以下,或者價值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產品......
第十二條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名錄》、《國家珍名樹種名錄》的國家。
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珍貴樹木、《國際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公約》附錄和附錄野生植物,以及上述人工栽培的植物。
作者:琿春林區基層人民法院樸景民。
編輯:鄭立波.
評論:姚啟明。
專欄協辦單位:楊雲亮,北京中文(習)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