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不能根據債權的性質進行轉讓;
2)不得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非金錢債權的,不得用於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金錢債權的,不得用於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而轉讓債權的,轉讓不具有對抗債務人的效力。 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否則不得撤銷債權轉讓通知。
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符合相應的法定要求。
具體如下:一是債權人的債權合法有效。 這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債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既包括債權內容的合法性,也包括債權形式的合法性,同時也隱含債權屬於轉讓人,或者轉讓人有權處分債權的條件。 債權人轉讓他人債權的,構成未經授權的處分。
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法有效的協議。
第三,債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特別規定的程式。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關於本條的適用,應注意相關通知要求的具體內容:
首先,關於通知的主題。 債權人轉讓債權時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 從便利交易發展的角度來看,可以允許債權受讓人成為通知的主體。
第二,關於通知物件。 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授權的人。 如果債權人將轉讓通知傳送給另一人,則轉讓通知對債務人無效,即使債務人已經知道。
第三,關於通知的時間。 債權轉讓通知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 至於合理時期的判斷,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來判斷。
第四,關於通知的形式。 該條文沒有具體規定債權轉讓通知應採取何種形式,這意味著通知可以是口頭或書面形式。 但是,當事人對後通知有異議的,履行通知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是否已經發出通知的舉證責任。
*:法律服務平台《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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