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所有權證又稱“房地產證”,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的證明,是買受人通過交易獲得房屋合法所有權的證明,即買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對所購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如果房屋沒有取得房產證,則意味著買方無法充分行使所有權的四大權力,重要的是買方的處置權受到限制,一旦後期出現問題,買方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障, 而如果房子沒有房產證,戶口就很難搬家,如果以後土地被徵用,因為徵用權益是針對業主的,那麼擁有房屋使用權的業主將面臨尷尬的局面,即使購買的房產只有使用權, 未來不可能抵押房產或設立居住權等擔保權和用益物權,在現實生活中,購房者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類房產:
1.小產權。
“小產權房屋”不是乙個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產權,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因為土地沒有通過正常渠道出讓,土地出讓費等費用沒有繳納,產權證不是國家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 但由鄉鎮**或村頒發,又稱“鄉鎮產權房”。這種小產權房屋,法律規定它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屋禁止在市場上交易,在快速城市化的情況下,土地徵用帶來巨大的拆遷效益, 一些農村居民會把小產權房,然後違背誠信和不顧道德,去追求小產權房,大多數法院都會認定這種買房合同無效。
2.5年以下的經濟適用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面積和銷售,按照合理的建設標準,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有政策性住房的性質,按照規定,購買保障性住房五年後才能掛牌房地產證, 如果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時間不足五年,保障性住房購買者等簽訂了保障性住房銷售合同,交付房屋,或同意五年後轉讓,因為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目的, 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其他低收入群體利益,買賣合同因損害社會利益而無效。
3.拆遷安置住房。
拆遷安置房,俗稱“安置房”,是與上述保障性住房不同的住房型別,兩者的政策目標和法律利益不同。 從性質上看,拆遷安置房屋是對被拆遷人的整體補償,具有價值性質; 經濟適用房保護了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並得到了保障。 從受保護群體來看,拆遷安置住房包括農村住房安置和城鎮住房安置,而保障性住房則以城市低收入人群安置為基礎。 因此,對於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不涉及擾亂公共利益的問題,買賣合同有效,拆遷安置房購置上市交易需要五年時間。
4.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投資建設、銷售的住宅建築,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在居住前歸國家所有。 一般來說,個人只有租賃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他們不能買賣。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類:一類是可售公屋,另一類是不可售公屋。 根據業主(管理部門)的不同,公有住房分為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前者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後者是指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國有企業管理的公有住房。
5.個人商品房。
購買新房時,專案需要有“五證兩證”,房地產的“五證”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 “兩本書”是《住宅質量保證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由於部分開發商的資質可能存在問題,或者在專案建設過程中私下修改方案,或者專案竣工後驗收不合格等,導致無法獲得房產證。 在購買商品房時,應注意審查開發商的資質、規模、實力,以及已開發的房地產是否取得“五證兩證”,以防開發商跑路、後期工程未完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