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
在上一篇文章中,有一些盈利模式已經被大家推廣過了,比如:
轉到前 10% 以接收廣告。
不要羞愧到極點。
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
收穫智商稅。
建立自己的品牌,做高溢價的電子商務。
有商品渠道鏈。
清洗手稿並抄襲以獲得垃圾點選。
我們都知道**,既然**就是靠吃廣告生存,但是這個“廣告費”是怎麼收的,外行人可能不太了解。 今天,我就給大家介紹一種從**和圈子裡收取“廣告費”的替代方法!
今天,根據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 敲詐勒索案發生後,一批“構成邪惡勢力”浮出水面。
根據起訴書,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損害商業信譽罪向天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控告葉某、王某某、吳某、敖某、高某某、張某某、劉某、王某某、胡某、郭某某、明某某、高某某。受害單位同盾科技、北京禾信永恆科技、禾信電商均出庭參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8年以來,被告葉某一直在北京經營北京XX資訊諮詢***,以下簡稱北京三盈公司),先後註冊運營“步谷新財經”、“消費黃金時代”、“佛教投資者”、“互金體驗”、“複利票據”等微信,隨後組織、領審被告王某、吳某、 敖某、高某某、被告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胡旭成、潘某某(在另一案中處理)等人利用網際網絡自發**多次利用上述微信***在網際網絡上發表針對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公司的醒目標題的負面文章,引起相關公司恐慌, 強迫上述公司交付財物並實施敲詐勒索。乙個以葉某為頭號,王某某、吳某某、敖某某、高某某重要成員,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成員的惡性犯罪集團逐漸形成,作惡、壓迫人民、擾亂經濟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哪裡:
1、自2019年4月起,葉某、王某利用葉偉的“布穀新財經”“消費黃金時代”***微信,組織公司編輯張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撰寫並發表上述負面文章,隨後葉某、王某與受害單位聯絡對接,對受害單位進行敲詐勒索。
2、葉某與吳某合謀,吳某自2018年5月起經營“佛教投資人”(後改名為“金融老佛”)*吳某在***刊登負面文章,葉某指胡某某負責2019年5月至9月與受害單位聯絡對接,對受害單位進行敲詐勒索。 自 2019 年 11 月以來,*** 一直由 Wu X 獨立運營。 自2020年4月以來,吳某一直運營“財經全知”和“財經半小時”微信***,對受害單位進行敲詐勒索。
3、敖某於2018年5月加入北京XX公司,負責“互融知”的運營,該公司更名為“建問金融”,自稱由敖某獨立運營,實際由葉偉控制,敖某負責撰寫、發表負面文章勒索受害單位。
4、高某某於2018年5月加入北京某某公司,負責“複利票據”的運營,該幣後更名為“複利通道”,自稱由高某某獨立經營,實際由葉某某控制,高某某負責撰寫、出版,高某某的妻子高某某負責修改負面文章, 並勒索受害單位。
5、被告人郭某某、某某某明某明知葉某某、吳某某等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在與葉某某、吳某等人共謀後,幫助中間人聯絡、介紹部分受害單位,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犯罪的具體事實如下:(注:作者只給你關鍵點,算點具體敲詐勒索金額)。
1、葉某等人利用《步谷新財經》和《消費黃金時代》實施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3月,奉信科技(海口)集團發布負面文章,公司被迫簽訂合作協議,被勒索10萬元。
4月16日,一篇關於和鑫電商(以下簡稱禾信公司)的負面文章被發表,敲詐勒索5萬元。
4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杭州振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旗下51張信用卡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0萬元。
4月,華昌金融租賃(中國)被勒索10萬元。
4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北京《融智時報》資訊科技軟體“錢報”的負面文章,並敲詐勒索3萬元。
5月,他在上海光橙網路科技上發表負面文章,勒索6萬元。
7月,他發表關於易寶支付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5萬元。
8月,他在上海微信匯智金融科技上發表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0萬元。
9月,他發表關於河南中原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20萬元。
2020年9月-3月,刊登了一篇關於同盾科技的負面文章,並簽訂了28萬元的合作協議,其中14萬元已由公司支付。
年,敲詐萬輝投資管理***25萬元。
11月18日,他發表負面文章,對北京快快網路科技旗下品牌“正榮寶”進行敲詐勒索40萬元。
3月8日,他在北京橙子分期電商上寫了一篇負面文章,敲詐勒索35萬元。 在支付了2萬元的福利後,明XX向橙子公司的公關人員王XX索要了5000元的福利。
3月25日,公司發布關於深圳樂信軟體科技的負面文章,與該公司簽訂了40萬元的合作協議,其中公司已支付20萬元。
二、吳某等人利用“金融老佛”、“金融無所不知”、“金融半小時”實施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4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光橙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勒索了5萬元。
5月7日,他在Gaspay金融科技服務(深圳)**上發表了一篇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2萬元。
5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華昌金融租賃(中國)**美力汽車的負面文章,勒索5萬元。
5月,他發布億寶付款虛假資訊,勒索4萬元。
6月5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早一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勒索30萬元。
7月10日,他在攜程上發表負面文章,敲詐勒索5萬元。
7月23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福州360網上小額貸款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5萬元。
8月15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同盾科技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5萬元。
8月27日,他向北京紅河百濟公司勒索5萬元。
8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北京榮七牛公司旗下品牌榮360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5萬元。
9月2日,杭州振牛資訊科技被勒索2萬元。
9月,他向網路技術勒索了3萬元。
9月,他向北京和信永恆科技有限公司勒索4萬元。
9月,吳某主動聯絡京東公司,提出一年20萬元的“合作費”,京東集團公關人員與吳某溝通後未能達成協議。
9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河南中原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8萬元。
9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微信匯智金融科技的負面文章,並敲詐勒索10萬元。 事後,吳某給了郭某某3萬元的福利。
10月,他向北京優信科技勒索5萬元。
10月,他向深圳樂信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勒索5萬元。
10月,他在北京快快網路科技上發表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5萬元。
10月16日,上海財易資訊科技發布負面文章,敲詐勒索20萬元。
11月,敲詐原鑫柳大資料科技(蘇州)**990,000元。
11月,他向上海耳序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勒索5萬元。
11月,他向北京捷悅聯合資訊諮詢有限公司勒索5萬元。
12月12日,他向豐鑫科技(海口)集團勒索10萬元。
今年3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海爾消費金融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9萬元。
3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北京橙子分期電商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210,000元。 事後,吳某某給了明某
4月,他發布有關北京元世雲科技的負面資訊,勒索8萬元。
4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秦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1萬元。
5月6日,恆程科技發展(北京)**負面文章被發布,勒索5萬元,事後吳某給明xx6000元的福利。
三、吳旭利用“金融老佛”**實施損害商業信譽犯罪的事實
3月18日,他發表了一篇涉及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的負面文章,向銀行索要合作費20萬元,遭到銀行拒絕。 為報復,後屋X於2020年3月26日繼續編造發布天津濱海農商銀行虛假文章,導致天津濱海農商銀行與微眾銀行合作延遲,造成損失超過51萬元。
四、敖某等人利用“相互金融知識”和“金融知識”實施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1月28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和信電商的負面文章,趁機向和信電商勒索15萬元。
5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光橙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勒索了5萬元。
4月21日,一篇關於蘇寧消費金融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2萬元。
7月15日,一篇關於億寶付款***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2萬元。
7月24日,他在廈門新流網路科技發表負面文章,勒索10萬元。
2020年7月至4月,公司公關官曹XX在發表一篇關於上海微信匯智金融科技***的負面文章後,與他聯絡溝通,被迫接受品牌合作,費用8萬元,最終轉賬4萬元。
9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河南中原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2萬元。
10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豐信科技(海口)集團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4萬元。
5、高某、高某等人利用“複利渠道”實施敲詐勒索罪的事實**
5月24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和信電商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0萬元。
6月11日,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廈門新流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10.3萬元(含稅)。
7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上海光橙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勒索了5萬元。
7月,杭州振牛資訊科技發表一篇關於敲詐勒索的負面文章15萬元(含稅)。
8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豐信公司的負面文章,敲詐勒索3萬元(含稅)。
11月18日,他在榮360上發表負面文章,勒索5萬元。
10月,發表關於同盾科技的虛假文章,勒索5萬元。
4月,他發表了一篇關於北京快快網路科技的負面文章,並起草了乙份8萬元的合作協議,但因事件未能成功。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24日,上述被告全部被逮捕。
針對上述事實,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
本案中,是三人以上以共同犯罪為目的組建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犯罪集團,葉某是犯罪集團的頭目。
經查明,被告人葉某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與其他被告人合謀在網上脅迫多名被害人,向被害人勒索錢財,應追究各被告人的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 其中,葉X、吳X、王XX、張XX、劉XX、敖X、高XX、高XX、高XX、X、胡X、明XX犯罪特別巨大,王XX和郭XX犯罪數量巨大。
綜上所述: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3年以上15年,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十年以上十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吳某11年6個月至13年6個月有期徒刑; 以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兩人分別被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敖某有期徒刑10至11年,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某某五年零六個月至七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及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胡某某五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某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及罰金;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明某某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和罰款;
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並處罰金。
最後,受害單位同盾科技***提出如下意見:
1、本案涉及公司的三篇文章不是負面文章,而是全部虛假、不真實的文章;
2、葉某等人利用所謂網路影響力,惡意捏造事實,撰寫同盾公司虛假不實文章,進行敲詐勒索,嚴重擾亂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應予嚴懲。
在短短的一兩年時間裡,葉某等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連續犯下了多達50起案件,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犯罪數量特別巨大。 葉某某等人作為個體戶,利用自己掌握的平台發布虛假事實,嚴重危害了包括同盾公司在內的受害單位的商業信譽和企業形象,對於受害單位來說,公司的聲譽是公司的命脈,被告的行為嚴重威脅著受害單位的生存和發展。 這也是他們能夠反覆敲詐勒索和敲詐成功的原因。
受害單位不得不花費大量額外資金,從被告那裡獲得“保護”,刪除稿件或不再抹黑,被告的行為進一步嚴重侵犯了國家在該領域的營商環境。 本案所有被害人都對葉薇等人的犯罪行為極為厭惡和恐懼,但又束手無策,這樣的犯罪行為甚至逐漸發展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被害人在得知辦案機關對這些犯罪行為進行打擊後,都紛紛鼓掌,足以說明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極其巨大,極其惡劣, 而起訴書將葉某等人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極為準確,應當嚴懲;
3、葉某、王某某、張某某、高某某等拒不認罪,尚未向被害人正式道歉、賠償的,從重處罰。葉某等人依舊迴避案情,千方百計否認,拒不認罪,更不悔改。 拒絕承認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行業發展,甚至對受害者的經濟和聲譽產生了極其重大和惡劣的影響。 被告人不僅不能從輕處罰,而且要加重處罰,以彰顯法律的尊嚴,彰顯國家對惡勢力犯罪零容忍的決心,挽回受害企業的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