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廣軍律師,歡迎關注交流。
有朋友在**上發了一張圖片,並配文:到了公海後,能不能在公海上賭博? 你可能在很多影視劇中都看到過,開船到公海賭博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進入公海,就好像置身於乙個法律之外的地方。 真的是這樣嗎?
事實上,進入公海也不是免費的。 公海自由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公海是無法無天的領域。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規定了“公海自由”,向所有國家開放,不論是沿海國家還是內陸國家。 公海自由是根據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行使的。 換言之,“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捕魚自由等,但不包括違法犯罪的自由。 話又說回來,有沒有可能乘船去公海賭一把? 這取決於若干因素,除其他外,包括行為人的國籍、具體情況、船旗國法律、國際法等。 首先,如果行為人的國籍是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但依照本法的規定最高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得起訴。其次,賭博的具體情況與刑法管轄有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為人涉嫌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款。根據《刑法》第7條,在國外賭博不得起訴; 行為人涉嫌在境外開設賭場或者組織參與賭博罪,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船旗國的法律對公海賭博有重要影響。 如果船旗國法律(例如我國法律)禁止賭博,則無論屬人管轄權如何,在船上賭博都可能被視為非法。 另外,還需要考慮去公海賭博它是否會與其他國際海上犯罪有關。國際海上犯罪危害國際社會各國的共同利益,各國刑法普遍禁止。 這些犯罪行為具有多國或跨國因素,或發生在國家領海以外的國際水域,由所有國家持有普遍管轄權包括但不限於海盜、海上非法廣播、海上販毒、海上販賣奴隸等。 綜上所述,在公海上賭博是否可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您想在公海上賭博並玩得開心,最好了解船旗國的法律和風險,並確保您安全行事並了解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後果。 春節假期快到了,親朋好友聚在一起,搓麻將、打牌等娛樂活動是必不可少的。 以娛樂為目的的聚會不應傷害親情,更不應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參加有大量金錢或損失的娛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地區)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賭博或者大額參與賭博的條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獲利額達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賭博資金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累計參與賭博人數達到20人以上;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賭博,並向其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開設賭博,或者充當賭博公司,接受投注,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境外聚集賭博或者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從事賭博犯罪活動,但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協助的,作為賭博罪的共犯處罰。 特別宣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其所在機構的立場,也不應被視為發布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或建議。 要**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聯絡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