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違約金只能在培訓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約定無效。 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有時,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是“違約金”,比如“乙方應賠償甲方造成的損失”。 損失難以計算的,應當賠償甲方兩個月的工資。 在這類條款中,雖然沒有明確表述為“違約金”,但就其性質而言,是違約金,因為它與實際損失無關,具有懲罰性。 因此,這樣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但請注意,《勞動合同法》僅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承擔約定的違約金沒有限制。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約定“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1萬元的違約金”,則該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無效,但對用人單位有效。 員工提前辭職的,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員工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 但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有的勞動合同規定,拖欠工資超過一定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這是合法有效的。
2. 支付賠償金的情形賠償一般是指過錯方基於自身過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而給予對方的相應賠償。 賠償金和違約金是有聯絡和區別的,主要區別有:
1.是否必須寫入合同。 違約金必須經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則不計違約金。 但是,無論是否約定賠償,賠償均應依法賠償。 2.是否造成實際損失。 賠償通常以實際造成的損害為依據,否則不予賠償。 違約金不要求損失是實際發生的。 3、金額是否與實際損失掛鉤。 違約金的金額不需要與實際損失相一致,賠償遵循彌補損失的原則,即賠償損失的金額。 4、實際損失高於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注意:以上差異是一般的。 但是,在勞動法中,有些賠償是法律事先規定的,不一定與實際損失有關,例如,非法解雇的賠償標準是法定的)賠償不需要約定,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我們不需要在勞動關係的所有協議中規定賠償條款呢?也不是。 雖然我們無法事先確定賠償金額(如果提前確定,則成為違約金),但我們可以事先約定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遭受損失,勞動者是應賠償全部損失還是按比例承擔),我們也可以約定相關損失(如是否包含律師費, 調查費用等)。
在什麼情況下,雇員應對雇主負上法律責任? 1、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請注意,如果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或提前 3 天通知雇主試用期,則員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終止僱傭合同並不違法。 2、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的。3、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勞動合同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勞動者不履行工作職責,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 勞動法中沒有直接規定勞動者賠償標準的條款,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賠償時,必須證明其實際損失。 如果不能證明實際損失,則難以要求賠償。 這也是法律對工人的一種保護。 雇主對雇員負有賠償責任的案例較多,以下是一些主要情況:1、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解雇勞動者,包括違反法定程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按遣散費的兩倍計算,服務年限從實際受僱日期開始計算,而不是從2008年開始計算。 因此,如果員工長期工作,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額不小。 2、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按拖欠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期限內未支付款項的情況下,勞動主管部門才能下令給予額外賠償。 3、用人單位非法收割勞動者財物的,除返還勞動者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未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未辦理離職員工檔案移送、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質上講,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雙倍工資實際上是一種補償形式。 免責宣告: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應被視為本所或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
文章貢獻: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