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回放
李某在村里承包了4畝地。 2008年,李某的兩個孩子同時考上了異地的一所大學,入學後,兩個孩子先後把戶口搬到了自己就讀的學校。 後來,村委會想收回李某和兩個孩子的承包土地,理由是他們不再登記為農民。 那麼,村委會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02 尹靜律師談法律
在農村地區,很多大學生在考上大學後就把戶口搬到了學校,所以在戶口搬走後,他們相應的土地承包份額是否應該收回,是乙個比較現實的問題。
土地是農村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的主要生計來源,國家必須充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農村學生考入高校,因學校戶籍管理需要,將戶口轉移到學校,只是管理需要,並不意味著脫離了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學生在高校學習期間無法靠自己來支付生活費的基本開支,主要依靠家庭供養,絕大多數學習費用來自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入。 農村學生相應的承包用地是他們學習生活的重要保障。 從邏輯上講,它不應該收回其在土地合同中的相應份額。
此外,從法律上講,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 這是保護農村學生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我國實行以戶主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戶主責任制,戶內戶籍人數的增加或減少不應導致承包土地以戶為單位的調整。 因此,個別家庭成員戶籍的搬遷不影響該家庭取得的承包土地,村委會不得以此為由收回相應的承包土地。
03 Kyung Yin律師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用地。 承包期內,個體農戶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對承包土地造成嚴重破壞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須經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 並應當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合同約定不得進行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內容**:法律出版社書籍。
律師來了:律師回答有關農村地區常見法律問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