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些人在農曆新年前被處決? 揭示原因
為什麼他們都在春節前被處決?
1月31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死刑令,對吳協宇、張波、葉成端案的被告人執行死刑。 這一訊息引起了公眾的關注,一些網民質疑為什麼在農曆新年前執行死刑。
關於死刑的執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死刑問題的解釋》規定,死刑可以槍斃或者注射死刑。 如果進行注射死刑,必須在處決地點或指定的拘留地點進行。 執行死刑必須事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以槍斃、注射以外的方式執行死刑,也必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蓮表示,我國的死刑一般是以槍殺和注射死刑的方式執行,中國是世界上第二個正式採用注射死刑藥物死刑的國家。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對注射死刑的要求,各地法院逐步推廣注射死刑,雖然行刑隊的處決方式尚未完全廢除,但注射死刑卻開始流行。
李寶蓮指出,中國法律對執行死刑的期限有嚴格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2條,下級法院必須在收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七天內執行死刑。 如果超過7天仍未執行,則執行令將被撤銷,最高法院必須重新發布執行死刑的命令。 因此,死刑案件的審批和執行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進行,對在公共假期前執行死刑沒有特別規定。
對於春節前執行死刑的可能因素,北京安健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表示,可以考慮在春節前執行死刑,這樣可以避免春節期間不必要的關注和影響,也讓死刑犯家屬有足夠的時間安排善後事宜,與死囚告別。 高階專員指出,處決日期也可能受到司法程式和判決生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而不是基於個人喜好或特定期限的選擇。
另一方面,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岳寧認為,春節前執行死刑,也是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主觀上惡毒的犯罪的威懾。 他認為,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一般都是在終審當年進行,春節前執行死刑可以說是法律對這些罪行的回應。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維娜指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死刑犯有權在執行死刑前接受與家人和親友的會見。 死刑執行前三日,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指派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在執行死刑之前,主審法官負責核實死刑犯的身份,並詢問他是否有任何遺言。
死刑可以在刑罰機構或特定拘留場所以行刑隊或注射死刑的方式執行。 死刑宣判後,不得有有損被執行人人格的遊行或其他行為。 在處決結束時,驗屍官必須確認罪犯確實已經死亡,並由書記官長記錄在案,執行法院將處決檔案和**提交給最高法院。
王岳玲強調,會見死刑犯的制度是"尊重和保護人權"這一憲法原則的實際應用。 在我國依法維護死刑的背景下,組織會見罪犯及其親屬,體現了司法制度的人文關懷,有助於減少罪犯及其親屬的牴觸和對抗,是文明、人道適用刑罰的基本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