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
A省、C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經審理,經查明,2018年5月1日,D縣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接到市民舉報,稱有人在XX衛生院五樓組織**,5月2日,D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案立案調查, 趙、王、石、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在偵查中,5月9日,D縣公安局以證人身份訊問俞某,向餘某送達了行政案件權利義務通知書並做好了訊問記錄,8月9日,D縣公安局以涉嫌組織**、 12月27日,D縣檢察院向D縣公安局發出通知,其中第七項要求對**人進行行政處罰,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年1月23日,D縣公安局通報了俞某的行政處罰情況,並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俞某有**行為,決定對俞某處以罰款500元,並將相關資訊錄入辦案網路平台。 俞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接獲和舉報的案件登記是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案件最重要的環節和必備程式這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對公共安全提起訴訟和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在本例中,被告D縣公安局正在調查中張, 趙, 王, 石, 郝組織刑事案件的程序On 五月 9, 2018原告俞某作為證人接受訊問,認定原告俞某有**違法行為2019年1月23日,直接針對原告俞某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但未提供案件受理登記表或者發現案件記錄,行政處罰不具備啟動條件的該程式是非法的,它應該被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D縣公安局對原告余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舉報、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自願自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控告、舉報、自首後,認定案件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 認為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投案自首的人,並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違法和嚴重程度的證據。
第六十條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具有依法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舉報、舉報、移送、移交違法嫌疑人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移送的案件,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移送的案件案件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線上受理和登記。有重複報案,或者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結案的,應當向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自首人說明,不再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報案、控告、舉報、移交或者移交案件,應當作出下列處理,並在受理舉報登記中註明處理:
(一)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擬定立案登記表和受理回執,並將受理回執交給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移送人
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3.公安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先立案,然後才能進行後續調查和取證; 否則,撤銷**的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必須先對案件進行登記,並製作立案登記表和受理回執,然後才能進行後續調查取證。 如果舉報不登記,就不能啟動治安案件的調查,更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辦理該組織刑事案件時,僅發現了俞某**的行為,並作為證人對他進行了訊問。 經調查,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俞某**案,也未對餘某**案展開偵查,隨後直接對余某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程式嚴重違法。 因此,法院撤銷了公安機關對俞某作出的行政處罰函。
關於作者:
郭曉航律師
職務:重慶金木金陽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主任、高階合夥人。
教育經歷: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調查學碩士。
工作經歷:10年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治安、交通案件辦理、審查經驗。
專業領域:刑事辯護酒後駕車辯護、色情、賭博和毒品安全處罰、臨時扣押吊銷駕駛執照、交通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