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合同雖然加蓋了公司公章,但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甚至沒有經理簽字,這樣的合同對公司有效嗎? 法院通常如何確定此類合同的有效性?
一般情況下,只要公章不偽造,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一般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目前的情況往往很複雜,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會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以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公章是否真實,如果公司有多個公章,然後僅聲稱所簽訂合同的公章不是公司備案公章,那麼法院一般不會支援這一抗辯;
其次,公章是否有效,法院還將審查蓋章或簽字的人是否享有公司的權利。 如果蓋章或簽字的人沒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法院一般會認定合同無效。
三、獲得公章的方式是否存在問題,即如何獲得公章,如果公章真的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的簽字人也享有公司的**權利,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合同有效。 公章不是真正簽訂合同的人,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一定不能對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這兩種情況更容易理解,也更容易判斷。
第。 第四,還有兩種情況,如果公章不真實,但合同的簽署人有權簽署合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傾向於認定合同對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還有一種情況是,公章是真實的,但在合同中,代為簽字的人無權簽字,獲得公章的方式存在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很可能傾向於認定該合同對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祖高發民終373號,裁判主旨是,在普通交易中,公司公章具有確認公司法人意向表達的效力,但不是公司法人本身的意向表達。 在合同糾紛中,公司公章能否對公司產生相關確認效果,應主要結合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相關合同的訂立過程、公司相關人員的組成和簽字等,來考察加章行為是否確實是公司的真實意圖。 因此,如果只有公章且沒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合同有效,法院將全面審查該印章是否表達了公司的真實意圖,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