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運輸期間,在保障農民工“平安過節”、順利返鄉的同時,要杜絕“定價”、“購票漲價”、“不收費”等亂收費行為的發生,切實提公升農民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客運企業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標價格、禁止欺詐規定》、《旅客定價規定》、《旅客定價有關規定》等規定,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 春節出行期間,可能存在以下旅客運輸票價違規行為:
1、不執行**指導價的違法行為
對實施首次指導價管理的客運線路,公路客運企業(經營者)在春節及節假日期間不得超過指導價,不得收取指導價以外的其他費用。 否則,違反《**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指導價、定價和法定干預措施和依法制定的應急措施。 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後,可依照《**法》第三十九條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改。 “。
2、提高**門票價格或收取未指定費用的違法行為
春節運輸期間,經營者在標價外提高**票的價格或者收取不明費用,違反了《明示價格和禁止欺詐規定》第八條:“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提供超出標價的服務; 不得收取任何未註明的費用。 以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提高**商品的價格,也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規定一經查實,可依照《**法》第十三條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規定中規定的處罰。
3、不按規定使用定價裝置、收取違章拼車費的違法行為
如您未按規定使用計量裝置,違規收取拼車費用,可能違反《郵輪計程車業務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十)項規定“未經旅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程車計價裝置,落實收費標準,主動開具有效車費單; 本規定按照《郵輪計程車業務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郵輪計程車司機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計程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四、利用虛假或者誤導手段進行詐騙的
對實施市場管制的客運線路價格管理,道路運輸經營者謊稱第一價或者第一指導價,或者以低價欺騙消費者,和解行為,違反了《明價禁止弄虛規定》第十九條。
《**法》第1項、第2項和第14條第4項規定,適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法》第十四條規定,以虛假或者誤導手段誘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規定的處罰。
5、拒不執行**規定的旅客票價優惠政策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特殊旅客優惠政策的,違反**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能受到**法第三十九條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處罰,“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改。 “。
6、未按規定明確標價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未以顯著方式明確標示價格的,其行為涉嫌違反《關於明示價格和禁止欺詐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確標示價格,並明確標示**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根據不同的交易條件進行不同交易的,應當註明交易條件和相應的交易條件。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買賣商品、提供服務,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標明價格,標明名稱、產地、規格、等級、定價單位、**或者服務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形。 《關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第十三條和《**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規定中規定的處罰。
當然,您必須先撥打當地的12315和12345**來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