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修改的亮點很多,這也是法律審查的重點,我們一一分析
本期,我們將重點討論如何利用法人資格否認制度來追討債務。
2023年《公司法》對2018年《公司法》中規定的人格否認規則進行了修改,對公司增加了兩個內容:一是“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濫用有關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則,以橫向人格否認制度應對股東逃債實踐。 二是增加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
現實中,還有很多缺乏道德的老闆會成立多個橫向平行公司,每個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所以給債權人設定了非常的陷阱,老闆利用法人的獨立身份搞風險陷阱,避免債務。
逃債最根本的原因是股東的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不超過其認繳出資額。 債權人往往背負著終生的債務,而債務人可以度過享受生活的日子。
面對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早就有法院根據《公司法》的判例作出橫向連帶責任認定,但我國畢竟不是判例法國家,審判不是以先例為依據的,以往的先例僅供參考。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家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的,各公司應對任何一家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是如何證明“否認法人資格”,突破股東在具體案件中基於具體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
取證方向:(1)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圖和獨立的財產相關事實證據。 (2)主要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雜,無法區分的證據。
主要表現形式:
1.股東免費使用公司資金或財產,不作財務記錄;
2.股東使用公司資金償還股東債務,或將公司資金提供給關聯公司免費使用,無需做財務記錄;
3.公司的賬簿與股東的賬簿沒有分開,無法區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利潤之間沒有區別,導致雙方利益不明確;
5.公司財產以股東名義登記,由股東占有和使用;
6.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的混合;
7.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尤其是財務人員混淆;
8.公司的住所與股東的住所混合在一起。
9.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子公司之間的利益轉移;
10.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交易的,收益歸一方所有,損失由另一方承擔;
11.先從原公司提取資金,再成立具有相同或相似經營目的的公司,以逃避原公司的債務;
12.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的場所、裝置、人員、相同或相近的經營目的設立另一家公司,以逃避原公司的債務;
13.資本明顯不足的股東以較少的資本從事超出其權力範圍的經營,表明他們沒有誠意從事公司經營,實質上是惡意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14.股東利用其控制下的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進行上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