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做什麼來繼承遺產?
1.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繼承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塗改、隱匿、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阻撓被繼承人立立、變更、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實施了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後來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贈權利。
2.個人口譯。
第1124條講的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主動選擇和權衡,而本條講的是繼承權被被動剝奪的情形。 繼承是對私有財產的繼承和保護,繼承權是基於血緣關係出生而獲得的,除了被繼承人自治的選擇外,沒有其他外力可以剝奪繼承人的這種“自然繼承”,除非繼承人本人死亡。
第一段列舉了繼承人可能死亡的五種情況:
首先是故意殺人罪,這本來是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因為刑事評價和民事評價是平行的評價體系,刑法依靠強制力對犯罪行為進行制裁,而不干涉私法中的意志自主權,刑法措施中沒有限制民事權利的刑罰, 因此,受到懲罰的罪犯仍然享有公民權利。由於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特殊關係,故意殺人發生後,就不能再表達故意,這時,如果允許實施謀殺的繼承人按照繼承規則繼承遺產,雖然會體現出公私之間的明確法律界限, 但對於被繼承人來說,遺產會轉移到他被剝奪生命的地方,這不僅違反了基本價值判斷,損害了被繼承人的權利,而且助長了這種行為,不會被道德和法律所接受,因此他的繼承權將被剝奪。
第二,殺害其他繼承人;法理和邏輯基本與殺害被繼承人相同,從私有財產流通的角度來看,如果其他繼承人不被殺,他們將獲得遺產,如果他們被殺但可以獲得他們的財產,很明顯,這種犯罪行為會被推動;從血緣關係的角度來看,每個繼承人從死者那裡獲得遺產的機會不僅公平有序,而且包含著死者個人對親人的情感寄託,殺死其中任何乙個人都是對死者的傷害,這將破壞遺產中蘊含的人類倫理和法律秩序。
第三,遺棄被遺棄或虐待被遺體的情節嚴重因為親屬關係的存在,繼承人往往是對被繼承人負有照顧義務的人,遺棄或虐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者的死亡,雖然直接剝奪生命如此直接,但還是對被繼承人切身利益的損害,不應鼓勵。
四是偽造、篡改、隱匿、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五、欺詐、脅迫或者阻撓被繼承人立遺囑、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這兩種情況將導致死者在較低程度上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最壞的情況是違背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的行為,以及其他在一般意思表示中不真實的行為需要進一步澄清或界定。 這種行為不應使作出該行為的人受益。
3.實際應用。
本文列舉的行為都比較惡劣,通常與刑事審查和評估有關,如果實際發生糾紛,通常需要法律論證和分析,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就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