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底,我國共有14億有戶籍的農村居民通過購房、社保、人才落戶、入學結戶等多種形式入駐城鎮,戶口城鎮化率達到477%。與農村地區相比,城市在基本社會保障、醫療條件、教育資源、基礎設施、就業選擇等方面具有優勢。 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選擇從農業轉向非農業,成為真正的“新公民”。
帳戶決定收益城鄉在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環境、醫療設施、教育資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 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之所以選擇入駐城市,是因為希望通過“戶口”的轉移享受更多的好處。 因此,“戶口決定福利”不是一句空話,而是有事實依據的。 但不可否認的是,農村居民在城市生活條件優越的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壓力。 比如就業壓力、賺錢壓力、養老壓力等,以及農村宅基地住房的傳承壓力等。 其中,農村住房的傳承壓力是非常重要的,許多入城定居的原農村居民都渴望進一步放開戶口轉村的相關政策,以實現戶籍搬遷,重新獲得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相關的個人權益。
是否有必要允許將戶籍從城市轉移到農村地區? 意義何在? 就目前而言,城市人口的過度集中突出了一些問題,例如就業競爭日益激烈; 城市的運營負擔越來越重; 醫療和教育資源,“僧侶多,肉少”;以及城市中日益增加的交通壓力,等等。 毫無疑問,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甚至逐漸演變,對城市發展弊大於利。 相反,如果戶籍搬遷條件能夠適度放寬,允許在城市定居的居民從城市向農村遷移,那麼不僅可以緩解城市壓力,還可以在牧民養老需求進一步激增的背景下,幫助農村養老產業發展, 也有助於緩解現階段農村人口空心化和農村房屋空置率的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允許戶籍從城市向農村轉移是必要的,也具有重要意義。 搬出戶口的子女能否重新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資產能否順利繼承? 對於搬出戶口的子女來說,能否重新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繼承宅基地資產,是關係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兩大問題。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搬出戶口的農民二代子女都有足夠的經濟基礎買房在城裡安家落戶。 相反,相當多的人將無法在城市扎根,因為他們負擔不起城市的高房價。 因此,基於此,許多搬出戶口的農村居民希望重新獲得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權,以滿足他們回村養老的需求。 但是,按照現行宅基地管理辦法,由於子女搬出戶口而失去集體成員資格,連依法繼承的農村宅基地財產也無法重建。 但是,如果允許戶口從城市轉移到農村,則遷出戶口的農民的第二代子女將恢復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使產權屬於集體的宅基地能夠正常使用,同時, 將避免資產損失。
戶口政策出現“急轉彎”,搬出戶口的孩子有望回到村里蓋房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已經搬出戶籍的農民二代子女只要能夠恢復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就可以依法依規享有宅基地的權益,同時也有權對繼承的農舍進行改造。 在這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村集體內部成員有了新的定義。 所謂“村內集體成員”,以前被定義為只要搬出戶籍,喪失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就不能再享有宅基地的權益; 新表述認為,只要戶籍在或曾經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屬於村集體內部成員。 從這個角度看,只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通過,即使子女已經遷出戶籍,他們仍可以通過回歸農村集體成員身份來獲得宅基地使用權。
“回村安頓”的新政策已經敲定,孩子們要盡快搬回去事實上,除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村集體內部成員的重新定義外,全國多個省份也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開闢返村落戶新渠道,助力鄉村振興。 據悉,在河北、江蘇等多個農村地區,優秀大學畢業生、返鄉創業者和鄉村振興急需的人才已被列入返村落戶政策的重點關愛群體,即部分符合當地政策要求的群體,可以申請以特定方式返村落戶。 這樣一來,就為搬出戶口的孩子提供了一條從城市到農村的新途徑。 結論雖然從國家政策角度看,廢除雙重戶籍管理制度已被列為戶籍改革的重要舉措,但統一為居民戶籍後,農民權益變化不變。 而且,如果戶籍從城鄉轉移真的能適度放寬,那麼對於已經搬出戶籍的孩子來說,勢必又是一大福音。 因此,筆者也建議,已經搬出村子的第二代孩子,要趁父母還在家的時候,盡快對農舍進行裝修,以免因農舍倒塌、年久失修而失去宅基地。 好了,以上就是本文要介紹的全部內容,歡迎點讚**評論,感謝您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