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醉酒駕駛者通常會在醉酒駕駛過程中因醉酒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從而失去對駕駛行為的合理判斷和控制,因此酒後駕駛行為對自己和公共安全極為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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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諮詢:
醉酒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答: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和測試》,100毫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為20-80毫克的駕駛員為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的駕駛員視為酒後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動車駕駛執照五年內不得重新獲得。 酒後駕車是屬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定行為,如果酒後構成危險駕駛罪,將被判處拘役和罰款。
酒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罰:
(一)自願投案、認罪或立功的;
(二)自願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律師補充道:
辦理酒後駕車案件,應當收集下列證據: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人口資訊查詢記錄、戶口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執照和駕駛資訊查詢記錄; 犯罪記錄、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2)證明中毒檢測鑑定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校準證書、血樣提取記錄、鑑定委託書或鑑定機構收到的樣品登記資料、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通知書等;
3)證明機動車狀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資訊查詢記錄、機動車**等;
(四)證明現場執法情況,主要包括機動車現場檢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血樣採集包裝等,並應儲存相關環節的錄音錄影;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駕駛機動車上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速,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速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