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構成犯罪是可以理解的,但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也是犯罪。 即使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聽到這個案子你也會感到震驚。 在該刑事辯護律師之前處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沒有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而被定罪。 接下來,這位刑事律師將仔細分析以下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案例。
案主林某於2012年10月3日晚上7時許,酒後駕駛“尾菱”牌電動車前往某村路口,被執法人員當場扣押。 鑑定結果證明,當時林體內的酒精濃度達到了驚人的每100毫公升17904毫克,已經遠遠超過了酒駕80毫克100毫公升的標準,已經是嚴重醉酒了。 公安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林某進行刑事拘留,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過詳細審查,認定林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審查,法院認為林某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鑑於林某承認錯誤的態度良好,允許從輕處罰,裁定被告人林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他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庭審結束並正式作出判決後,被告林某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現已判決生效。
刑事律師對這一判決的看法略有不同。 結合我以往辦理的危險駕駛罪相關案件,本律師認為林某本案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因為適用危險駕駛罪的前提條件是“駕駛機動車上路”,而林某駕駛的是電動自行車,而該電動自行車又不是機動車,即使林某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充其量也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雖然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表示:“被告林某醉酒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整車重量超過40公斤,已達到輕便電單車的技術標準,屬於機動車”, 這位刑事辯護律師不同意這種觀點,電動自行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解釋為機動車,因為這與普通理性人的正常認知相悖。此外,如果將醉酒駕駛電動汽車定為犯罪,刑法將加大打擊力度,這可能會產生負面後果。 因為大多數騎車人都是普通公民,一旦被貼上“罪犯”的標籤,他們的工作、家庭都會受到影響,甚至社會不穩定。 因此,這位刑事辯護律師不同意將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定為刑事犯罪,這不僅涉嫌觸犯刑法,而且不符合普通正常人的認知。
2月**動態激勵計畫 如果這位刑事辯護律師處理了林某危險駕駛案,這位刑事律師一定會堅持無罪辯護,幫助本案被告人獲得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