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房價居高不下,相對便宜的安置房交易較為普遍,大部分安置房因為缺乏產權登記,即外界,在**的情況下,賣方可能會拖延漲價,導致大量安置房出讓訴訟。 這類糾紛的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對安置房的交易流程不明確,合同不明確。 對於買方來說,完成交割和完成交易就是交易的完成。 大多數情況下,購買安置房需要在轉讓前提供一手房產證。 具體來說,在安置房交易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與誰交易 - 房屋所有權利的所有者。
要**安置的安置房大多是以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為主,一戶人家可能有幾套安置房,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人也是戶主或戶主代表,安置物件是該戶所有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 所以安置房是戶的共有財產,即使產權登記了,房子也並非全部歸登記的權利人所有。因此,在購買安置房之前,需要了解擬購買的安置房是否涉及其他人,主要通過拆遷安置協議,或者是各權利人對安置房分割的約定,確認簽訂買賣合同的人是安置房的唯一權利人。
如果安置房是以拆遷國有土地房屋為依據取得的,安置協議的名稱也是國有土地上某專案的補償協議等,安置協議上登記的被拆遷人一般為實際權利人,與該人簽訂合同就足夠了。
無論是通過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獲得的安置房,還是集體徵地導致的拆遷房屋,如果安置房已經登記,本著公開、公信的原則,只要不存在惡意串通,與登記產權人簽訂合同和交易一般都受到法律保護。
最後一點很重要,如果要購買的房子還沒有登記,而權利人是七八十歲的老人,不建議購買,不是歧視,是因為安置房**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事情, 當老人可能不在人世時,在老人的繼承人不配合登記和所有權轉讓的情況下,對於購買者來說,訴訟需要起訴所有老人的合法繼承人,陌生人之間的交易很難掌握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資訊, 甚至還存在繼承人去世由此產生遺產等複雜情況,訴訟程式難度較大。本案訴訟的作者一手辦理,過程太曲折了。
2、可以買什麼型別的安置房——最好買已經登記產權的安置房,其次是實際交付的安置房,尚未交付的安置房盡量不要購買。
如上所述,與已登記的產權人的交易受法律保護,如果可以選擇,購買已經登記的安置房風險最小,其次是交付尚未登記的安置房。 對於只有安置協議,尚未交付的安置房,建議不要購買,房屋尚未交付,但不確定因素太多,如房屋的具體位置、實際獲得的面積等,不確定因素越多,風險越高。
3、如何設計合同條款——規範設計配合轉讓和違約條款。
合同標的:對於已交付但尚未登記產權的安置房,所有權利人均可作為出賣人,也可由全體權利人書面授權一人作為當事人,但最終法律效力歸所有權利人所有。 安置所未進行產權登記而交付,但實際在內部分割的,應當在分割協議上(在核實真實性的前提下)與權利人進行交易,並將分割協議附在合同中。
轉讓條款:對於已交付但尚未登記的安置房,約定一旦首套房產到位,出賣方應積極配合一手房產權屬證明,並在首套房後一定期限內(建議明確),將安置房轉讓至買受人或買受人指定的人名下, 以及如何承擔由此產生的稅費。
對於已經**安置的安置房,如果房產證未滿2年,可以約定2年期限屆滿,賣家在2年期限屆滿後的一定期限內配合轉讓(建議明確),如果已經2年, 應在支付首付款後稍短的時間內配合轉讓(建議明確),以及如何承擔轉讓產生的稅費。
違約:買方未按時足額支付價款的,視為違約,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額的5/10000(標準可根據事實調整)按日支付違約金,直至應付金額全額付清。
因委託人原因未按本協議約定配合所有權轉讓或未完成轉讓手續的,視為委託人違約,按房屋總價的20%承擔違約責任。 賣方的家庭矛盾和其他原因導致無法辦理轉讓手續,視為賣方的原因。
任何一方違約並因此引發訴訟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因訴訟費、交通費、律師費等一切合理的維權費用。
目前,前幾年安置房交易引發的糾紛較多,主要是由於合同協議和房價不明確,導致賣方不願意和有意漲價。 如果是合同不明確造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提交司法判決,如果意在漲價,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如果堅持我行我素,很有可能最終無果而終, 並且可能需要為違約支付更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