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在判斷商標申請是否具有不利影響時,需要考慮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些商標申請,如“殺了他們”,雖然其構成要件由貶義詞組成,對外表述具有歧視性、侮辱性甚至冒犯性,違反公序良俗,呈現負面含義,但被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
然而,並非所有帶有貶義詞的商標都可以簡單地被認定為不利影響。 有時,雖然商標的構成要素看似貶義,但可能意在表達好意,並不直接表達不良用意,因此不能僅憑存在貶義詞就認定為具有不利影響的商標。 下面的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
貴州省仁淮市達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偷一杯酒”字樣商標,涉及公尺酒、燒酒、酒等商品。 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兩次駁回申請,認為商標中的“偷杯子”一詞意味著**,特別是“偷”字通常被解釋為“偷”,因此被認定為具有不利影響的商標。
在行政訴訟中,達仁辯稱,“偷杯”在當地有特定的含義,指的是貴州的一種婚姻習俗,含義很好,為相關大眾所熟知。 法院審理此案時發現,“偷杯子”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人代代相傳的民間習俗,我國許多省市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都有慶典、婚禮的習俗。
根據記錄在案的證據,法院認為,在判斷商標是否具有不利影響時,應當考慮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響。 雖然商標中的“竊取”一詞具有貶義,但並非所有包含該詞的商標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偷杯子”並沒有直接表達“偷”的意思,而是中國一些少數民族的傳統習俗,具有良好的文化內涵。 因此,法院推翻了駁回複審的決定,並要求重新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商標申請中的貶損性詞語不一定被判斷為不利影響,其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文化背景、社會習俗等因素綜合考慮。 在某些情況下,帶有貶義詞的商標也可能具有良好的道德和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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