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REACH法規第58條,SVHC將由成員國的執法機構和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根據上述SVHC標準進行確認。 這些機構必須根據REACH法規提交提案,然後徵求公眾意見。 在公眾意見徵詢結束時,歐盟成員國委員會將審議審核結果,並確定哪些物質將被確定為 SVHC。 由ECHA決定是否將這些物質列入所謂的“候選清單”。 候選清單上的物質可以進一步列入授權清單(即REACH法規的附件XIV)。
候選人名單更新
自2008年10月28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首次發布首批SVHC候選清單以來,截至2014年12月30日,SVHC候選清單物質已更新13次。 截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官方候選清單包含 163 種 SVHC 物質,包括各種無機和有機物質,用於各個行業。
2008年10月,第一批SVHC清單(15項)正式發布並生效。
2010年1月正式公布了第二批SVHC清單(13項),2012年6月18日,ECHA發布了第二批矽酸鋁耐火陶瓷纖維SVHC清單,索引號為650-017-00-8。
AL-RCF)和氧化鋯矽酸鋁難熔陶瓷纖維(ZRAL-RCF)被納入第六批SVHC清單中更廣泛的Al-RCF和ZRAL-RCF條目下,從而建立了第二批SVHC清單。
參賽作品數量從15個減少到13個。
通知條件
1)物品中存在的物質濃度大於0 1%(重量比ww);(2)每個製造商或進口商製造或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每年超過1噸;
3) 該物質尚未註冊用於此用途。
然而,在正常和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製造商或進口商可以排除接觸該物質對人類或環境的可能性,則無需通知。 根據REACH法規第7條第(7)款的規定,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通知應在該物質被列入2011年6月1日生效的須授權使用的候選物質清單後六個月內提交。 在候選物質被列入候選清單(REACH法規第33條)後,有關候選清單上存在某種物質的資訊應由該物質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者。 當一種物質被確定符合第57條的標準時,候選物質清單將不斷更新。
資訊傳輸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和附件,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清單中的SVHC時,非氣態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大於 0 在非氣態混合物中在 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 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當候選清單中含有SVHC且含量大於0的物品時1%(質量評分),如果接受者要求,應提供足夠的資訊以確保在 45 天內安全使用。
2015 年 9 月 10 日,歐洲法院 (ECJ) 根據 REACH 法規對高度關注物質 (SVHC) 含量的測定作出裁決,規定高度關注物質 (SVHC) 含量的計算應基於元件,而不是整個產品基於此,符合性單位變小了,原來的“復合專案”(由多個部分組成的產品)變成了現在的“單專案”(元件),原來的整體測試和評估方案變得毫無意義,取而代之的是基於元件的測試和評價方案。
判決得出以下兩個結論:
1.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物品的製造商不得生產濃度超過0的物品候選清單中任何SVHC的1%; 以及由多件物品組成的產品的進口商,必須對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進行SVHC控制,並且構成該產品的所有物品的濃度不得超過0候選清單中任何SVHC的1%;
2.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如果任何一件物品的濃度超過0,則貿易商提供由一種或多種物品組成的產品1%候選名單中的任何SHVC都需要履行**鏈的資訊傳遞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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