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養的狗和張養的貓之間發生了衝突,李某在攔住貓時被貓抓傷,引發了爭執。 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造成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裁定貓主人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24年10月19日,李某帶著狗狗外出散步,遇到了乙隻被張某養的未拴繩的貓。 貓主動攻擊狗,然後狗和貓一起咬。在阻止貓狗打架的過程中,李某被貓抓傷,並產生了885元的醫療費用。
由於賠償問題談判失敗,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李某已採取安全措施,將皮帶拴在他飼養的狗身上,他和他抱著的狗在路上正常行走。 然而,被告張某沒有為貓咪拴住籠子、關上籠子等安全措施,未盡到照顧和管理義務,導致其貓咪主動與原告李某牽著的狗狗在公共道路上打架。
在貓狗打架過程中,為了防止貓狗進一步公升級,原告李某採取了拉繩子等方式制止了當時的事態,屬於正常的應急行為,原告李某並無重大過失。 原告李某在阻止貓狗打架的過程中受傷,後來就醫並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但未超過合理範圍。
法院認為,被告張某未能有效管理其飼養的貓與原告李某受傷造成的損害存在因果關係,原告李某並非故意或過失行為,因此被告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依法向原告李某支付醫療費885元。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
本案中,被告張某的貓因未拴狗繩而與李某的狗玩耍,隨後抓傷了某某,李某停止了打架,張某應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對拴著狗繩的狗採取了安全管理措施,同時在阻止貓狗打架的過程中沒有疏忽,李某沒有過錯。 因此,法院判決張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如今,養寵物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然而,不拴繩、寵物傷人等亂亂造成的糾紛也在增加。 法官提醒,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形成規範自己和寵物日常生活行為的意識,依法文明飼養寵物。
作者:法治**全**記者:詹海峰,通訊員:銀華,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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