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稱,應該增強四種能力來證明犯罪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3

不久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第一。

我。 第二。

第三。 4、在第九檢察院聯合舉辦的提高出庭起訴能力系列講座第二講中,第六屆全國十佳檢察官、全國檢察專家、北京市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杜淼以“控告和證明犯罪的概念與方法”為題作了講座。 《檢察院**》特邀作者將部分講課內容彙編成文字發表,敬請關注。

檢察官的指控證明了罪行

四種能力應該提公升

全面審查和運用證據,全面準確地確定案件事實,是高質量、高效率辦辦每件案件的基礎工作。 公訴人要提高運用證據規則、審查個別證據、構建證據體系、認定事實、推理事實的能力,強化指控證明犯罪的“基本技能”,紮實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制度,確保事實認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為每宗案件的高質量高效處理打下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

檢察機關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運用,全面準確地確定案件事實,是高質量、高效率辦案的基礎工作。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犯罪結構發生了“一降一漲”的重大變化,嚴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急劇上公升,尤其是金融、網路、智財權、 等具有涉案人員多、犯罪手段隱蔽、資金交易密集、法律關係複雜等特點,對犯罪指控和證明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此背景下,公訴人要強化指控證明犯罪的“基本技能”,紮實構建以證據為中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確保事實認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為高質量高效辦案奠定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

援引證據規則的能力

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範圍、調整和限制證據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證據法的集中體現。 在實踐中,一些公訴人能夠準確援引刑實體法規範,運用“四個要素”、“三個層次”等犯罪構成理論來解釋法律的適用。 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把握證據規則的多樣性。 思想自由不是絕對任意的或無限的,而是在遵守某些原則和限制的前提下進行的。 我國刑事證據法除了對證據能力作出嚴格規定外,還設定了一系列證明力規定,包括隱瞞證據的判定規則、被告人推翻供述的規則、矛盾證據排除規則等,顯示出“新證據法制”的特徵。 例如,2017年《人民法院普通訴訟法院偵查一審刑事案件處理程式(試行)》第四十八條規定,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等存在不可迴避矛盾的,不得作為判決依據。 此外,公訴人需要注意刑事證據標準的多樣性,對定罪事實和加重處罰事實嚴格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

二是把握證據規則的分散性。 與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比,我國刑事證據規則存在“碎片化”的特點,分散在多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中,需要全面梳理, 掌握並準確應用以避免遺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條至4條、2017年《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條例》(試行)第一條實施)和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七條。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3條基本相同,列舉了“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類情形。根據整個審訊過程沒有錄音或錄影而獲得的供詞

最後,把握證據規則的特殊性。 中國的刑事證據規則除了可以適用於所有犯罪的一般規定外,還對具體犯罪做出了特殊規定。 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0條規定了三種不得送達證人的情形,包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並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證人。 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還應注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重、抽樣、送檢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其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近親屬、 被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吸毒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證。

審查單個證據的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和核實,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公訴人對案卷的閱覽總是從接觸個別證據開始,偵查機關隨案移交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一定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應按照“先有證據能力,後有證明力”的漸進思想仔細審查, 以防止在法庭聽證會上出現“不良”證據的情況。在刑事訴訟制度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庭審中舉證和質證的重點日益突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以及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一證一質”。 公訴人只有在庭前鞏固案件證據基礎,才能有效處理庭審中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合理、有理有據地答覆辯方的盤問意見。 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審查個別證據的證據能力。 我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書證、物證、電子資料、技術偵查證據等不同型別證據,對證據能力的審查制定了不同的規則。 例如,對隨案移交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可以對照傳訊憑證、同步錄音錄影等材料,對訊問地點、訊問人員、訊問時長、訊問內容等進行審查,及時排除違法證據,補充瑕疵證據。

其次,審查個別證據的證明力。 公訴人可以從“個別證據本身是否存在疑問”和“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兩個角度來確認個別證據的證明力。 應注意以下幾點:分析口頭證據變化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反悔、證人反證,關鍵事實和情節相差較大的,需要核實證據變更的背景、情節和原因,原供述與原證是否有效固定,是否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等等。 對口頭證據的證明力作出審慎的判斷。第二發現證據之間“隱藏”的矛盾。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鑑定意見、書證、物證等不同種類的證據,應採取交叉比對的方式,發現隱藏在關鍵事實和細節中的矛盾,判斷是否能通過其他證據作出合理解釋或排除。 第三挖掘大量證據以獲取有用的資訊。 對於監控**、資本賬戶、電子資料等海量客觀證據,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資訊往往混亂無序,難以與待證明的事實建立關聯。 對此,不應因為證據過多而放棄審查,不應將審查所包含的關鍵資訊“打包”,在審判中迅速呈現。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可以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通過技術手段和裝置檢索大量證據,提取其中的有效資訊。 在出庭過程中,公訴人還可以通過多重證據、思維導圖等方式展示人物關係、公司架構、資金流向等事實,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海量證據的證明價值。 第四確定技術證據的理由。 這種證據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確認案件事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價值,但檢察官通常缺乏實質性審查的能力。 需要對判決所依據的關鍵技術證據和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技術證據,如傷害評估、槍枝效能、軟體功能、商業秘密的非公開知識等進行專項審查的, 交由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審查意見,為庭審舉證、論證奠定良好基礎。

構建證據系統的能力

證據體系不是對證據的混沌摘錄或列舉,而是由若干相互佐證、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單個證據組成的有機整體,共同發揮著確定案件事實的功能。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 公訴人不僅要根據證據查明和確定案件事實,還要構建證據制度,向法院提出,說服法院接受指控和主張。 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據系統的內容要完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辯論。 “傳統的證據制度主要包括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隨著涉案財物處置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乙個完整的證據體系也應包括涉案財物的證據,否則會導致證明物件的指控不完整。 例如,在經濟、財產犯罪案件中,公訴人應當堅持對犯罪的調查核實和贓物和贓物損失的追繳並重,通過指導偵查取證和補充偵查自行,查明涉案財物的**、用途、權屬、價值; 以及是否存在善意的第三人,並依法提出追回違法所得等處置意見。

其次,證據系統應具有內部邏輯聯絡。 公訴人綜合考慮證據的分組、證據的順序、舉證的目的,對舉證方向相同、證據內容相關性高或同類證據的證據進行編排組合,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整體證明力。 對於故意殺人、盜竊等自然犯罪,可以按犯罪準備、執行、完成的時間順序進行排序,使整個案件的證據被納入不同的“子系統”中。 對於非法吸收公積金罪等法定犯罪,可以將犯罪的構成分為若干主客觀要件,可以將證明同一要件的證據歸為一類,並可以共同舉證事實。 對於公司化經營中的共同犯罪和集體犯罪,可以按照“先合計後分”的順序構建證據體系,先提出公司行為的組織結構和性質的證據,再提出涉案人員在任期長短、具體行為和違法所得的證據。 犯罪嫌疑人實施多犯罪、連續犯罪證據種類多、證據量大的,可以按照“一案一證”的思路構建證據體系,將案件背景清晰呈現在法庭面前。

最後,證據系統應分為複雜和簡化。 為適應“簡案速辦、案精練”的訴訟程式需要,在被告人認罪、案情簡單的案件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提出證據, 使相關案件進入快速審判通道。在被告人不認罪且案情複雜的案件中,可以從肯定論證、否定論證、補充論證等角度構建證據體系,使被指控犯罪的本質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被告人的辯護不能成立, 並且應該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最終才能得出令人信服且唯一的結論。

確定事實和理由的能力

司法活動中的推理包括對事實認定的推理和對法律適用的推理。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法律文書推理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應當準確說明案件事實和人民檢察院認定的有關證據,必要時分析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相關性,說明可採、不可採的理由”, 對事實認定和推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公訴人不分析論證,直接得出“證據合法、客觀、真實,與案件相關、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結論,會降低指控和主張的說服力,使公眾難以形成對司法認證過程的完整了解。 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 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公訴人應當對所指控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必要的分析,並說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的依據和理由。 對被告人無罪或者較輕的辯護,以及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較輕的舉證,應當作出明確回應,說明建議法院採信不信的理由。

二是遵循循證裁判原則。 循證裁判原則是指必須依靠證據來確定案件事實,沒有證據就無法確定案件事實。 公訴人應當在核實個別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證據制度確定案件事實,不得存在“有沒有證據制度的案件事實”、“證據制度沒有案件事實”、“有本證據制度有另一案事實”的情形。

最後,應用日常經驗法則。 日常經驗規律是指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知道的事實形成規律,包括自然人的本能和事物的客觀規律。 每日經驗法則是事實認定推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依靠間接證據推定或“一對一”證據矛盾的案件中,每日經驗法則的適用將對案件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在法庭訴訟中,“常人知曉的常識性事實”和“規律、自然規律”不需要證據證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祁某**與兒童案件》(檢察院第42號)指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陳述穩定、自然,細節描述符合正常記憶、認知、表達能力,被告人的辯護沒有證據支援,整個案件的證據是根據生活經驗審查的, 並能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確定案情。公訴人既要從證據確證的角度進行推理,又要避免根據案件證據進行推論和推測; 還要善於、敢於運用“常識”、“常識”、“常識”進行推理,避免機械地運用證據確證規則。 通過“一查案一證”,充分說明整個案件證據達到法定舉證標準的過程,使人民群眾感受到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合理性。

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國家檢察專家杜淼

檢察**•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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