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修訂);
(2)稅項:轉讓所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專案徵稅,即“財產轉讓所得”;
(3)稅率:具體而言,按適用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四)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年第79號)《關於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和計算》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並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 股權轉讓收益=股權轉讓收益——取得股權的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以現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權益的公允價值和繳納的有關稅款為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可按權益分配的金額。例如,如果ABC轉讓其持有的國內上市公司**,而**在購買時支付20萬元現金,賣出24萬元,則財產轉讓所得為4萬元,稅法以歷史成本作為各類股權投資的計稅依據。
(5)納稅申報時間:企業轉讓**不對所得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將財產轉讓所得與其他收入合併入應稅專案,按照企業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計算繳納,當年進行終末結算繳納。
(6)特別提醒: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的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查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對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清算時,有涉及“應當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的特別提醒。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CS 2009年第60號),企業或交易的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減去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結清前年度的清算所得稅、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分配給所有者的剩餘資產。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餘資產金額,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部分,按股東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為股息收入(企業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合計為負數的, 清算時等值企業股東分配的資產無股息收入,即股息收入按零值計算);扣除股利後的剩餘資產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移收益或損失。
3、企業轉讓限制性股票時,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二條、第三條:
例如,企業A(所得稅稅率為25%)轉讓代表自然人B持有的限售股,取得轉讓收入100萬元,但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的完整、真實的證明,則企業A轉讓限售股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00*(1-15%)*25%=2125(萬元)。 企業A在完成納稅義務後將轉移收入餘額轉給自然人B時,自然人B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