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互自願關係中較弱的一方是否真的是自願的,而不是因為社會結構水平較低和資訊差距而自以為是?記得之前這種明星睡粉的事件中,我看到過一句話,說:彼此幸福沒有錯。 誠然,這對戀人沒有問題,但事實上,一方的年紀比另一方大,而且作為明星,他顯然處於乙個可以獲取更多資訊的位置(至少與在校學生相比,我認為這種資訊差距更客觀),在這種情況下, 如何判斷弱勢一方的自願性真的是自願的?我覺得同樣的問題其實也發生在老闆和實習生、大四和大一新生等場景中。
真的是自願的
只要沒有人身禁閉、暴力毆打和合同欺騙,所有其他自願都是有效的。
任何試圖在程式上給予弱者更多“非自願優惠條件”的企圖,只會導致弱者不得不證明他們比以前“真正自願”。
以前只需要簽字就行了,現在要改成齋戒洗澡,三叩禮九叩禮,感動強者——“我真的,真的自願”。
如果你真的是自願的,那麼你應該先廢除那些可以在法律上使你的自願無效的條款,然後再談論它——否則,你怎麼能證明你真的是自願的?
幫助的出發點是至少不要增加混亂。
“禁止身體禁閉”——從廣義上講,就是迴避權——是一條特別重要的紅線。
如果迴避權是充分和完整的,則可以假定該前提下的所有關係都是自願的。
在迴避權完好無損的前提下,暴力是不可能發生的。 (追逐、攻擊、圍攻、克制和欺騙都損害了迴避權。
只要迴避權是完全的,即沒有來去的自由,那麼非自願的主張就不能被認為是有效的,基於此的交易只能被認為是自願的,因此是互惠互利的。
即使交易的一方認為他沒有如願以償,只要他的迴避權自始至終完好無損,此類投訴也不能被視為TA確實受到損害的依據。
有完全的迴避權,沒有迴避和終止,不管你投訴與否,你都是自願的。
如果你否認這條律法,你就會成為乙個不合作的人,被排除在所有關係之外。 因為和你合作,隨時可能因為覺得不舒服,就突然變成乙個“**”,前提是你擁有了所有的自願程式——你自稱的“自願”根本沒有任何意義,是騙人的卑鄙伎倆。
不要以為這只是打工,也是談戀愛。
我發現很多人直接將志願服務與幸福聯絡在一起。
也就是說,乙個人是否願意,主要取決於這個人是快樂還是積極。 不開心不積極,就算合同沒有問題,也沒有個人禁錮,人們在心裡默默地決定“這不是自願的”。
問題是,快樂和積極是你自己對自己的責任,而不是對他人的責任。
人們必須學會積極地做他們想做的事情,這就是生活方式。
如果你私下裡把你因為不開心而自己辦完手續、簽字的事情定性為“非自願”,不管你認為多麼合理,只要知道,你就不再被當回事了。
因為你不能認真對待你的話。
人們問你想不想去看電影,你說是的。
你不樂意去,你說你“不是真的想去”,但你只是覺得不去會遭受一些不好的後果,所以你“被迫同意”。
不管是真是假,重要的是從現在開始你說“是”,你說“同意”,實際意義是什麼?
如果有人說這種話,你可以理解這並不容易或經歷起起落落,你甚至可以向他們捐贈一些積分。
但你必須意識到,這個人不是要深入認識的,不是要信任的。
這是一場死亡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