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中專家證人的豁免權

Mondo 國際 更新 2024-02-04

長期以來,為了讓專家證人敢於在法庭上自由表達意見,普通法給予專家證人一定程度的豁免權,以避免當事人根據專家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起訴專家證人追究責任的情況。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法律原則的不同認識,專家證人豁免權正在逐漸被法院撤銷, 為了充分掌握專家證人豁免權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適用的變化,筆者將分析特殊豁免的權利、適用條件與例外、變更與撤銷, 等,並對實踐中可能經常涉及的專家證人的豁免權進行深入解讀和分析。

1. 專家證人的豁免權**

專家證人的豁免權適用於Cutler vDixon (1585) 4 Co Rep 14 Precedent, Stanton vCallaghan (2000) qb 75 和其他先例,從中可以看出,證人豁免權**已被提出 400 多年。 為確保證人能夠無所畏懼地向法院或仲裁庭披露真相或提供專業意見,無需擔心其證言會損害當事人或第三方的利益,或因其在法院或仲裁庭的失誤、誹謗或疏忽, 等,這將導致當事人敗訴或在另乙個案件中起訴他。此外,專家證人一般都是業內最優秀的,沒有豁免權會導致他們因為害怕作證的風險而不願意參加法庭聽證會,這無助於案件的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專家證人的豁免權並不延伸到**之前進行調查和取證,而是根據Raiss vPalmano (2001) PNLR 21 判例中,專家證人的豁免權可延伸至與審訊中舉證和盤問密切相關的工作和行為,即證人的豁免權可延伸至準備證人證詞或專家報告。 例如,在審前準備階段,撰寫專家報告等。 因此,如果證人在**之前收集和準備材料時有過錯或疏忽,導致當事人遭受損失,法院一般不會確認專家證人的責任。

2. 專家證人豁免的適用條件

根據 Darker v西公尺德蘭茲郡警察局長(2001年)1 AC 435的判例確立了一項規則,即專家證人的豁免權被視為一項絕對權利,不得因任何個人行為而改變。 本案中,專家證人帕爾馬諾先生捏造了自己作為英國皇家測量研究所專家的身份,在盤問中被對方律師曝光,導致原告撤訴,原告據此對專家證人提起訴訟, 辯稱他的行為有別於一般的專業疏忽或不稱職,並涉嫌欺詐,但上訴法院認為專家證人的豁免權是一項絕對權利,最終不支援原告人的申索。可以看出,即使專家證人在案件中故意作虛假或不誠實的證詞,儘管他仍可能被要求承擔相關訴訟費用的後果,但當時的法院顯然不會支援委託人基於專家證人豁免權向專家證人提出的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 因此,長期以來,專家證人的豁免權被認為是一種保護措施,以確保和鼓勵誠實和善意的人更好地協助司法程式,儘管在某些情況下,專家證人的惡意和不誠實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但司法界仍然認為利大於弊。

3. 專家證人豁免的例外情況

雖然專家證人的豁免權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專家證人可以無一例外地為所欲為。 根據 Rondel V在Worsley (1969) 1 ac 191 precedent一案中,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專家證人故意誤導或欺騙法院或仲裁庭,他可能犯有偽證罪或藐視法庭罪。 此外,專家證人工作的相關行業也有權基於專家證人的不誠實行為實施紀律處分,這也是對專家證人職業生涯的重大打擊。 應該注意的是,m(a minor) vNewham London Borough Council (1995)2 AC 633 的先例也明確指出,當專家證人受委託提供諮詢意見時,信任行為與在審訊中提出證據和交叉詢問沒有密切關係,因此,單純的諮詢意義並不能豁免。

四、專家證人豁免權的變更和撤銷

專家證人的豁免權維持了數百年,直到瓊斯五世Kaney (2011) UKSC 13 判例中,最高法院以 5:2 的最終投票結果撤銷了普通法賦予專家證人的絕對豁免權。 此外,由於專家證人與大律師地位平等,既是法庭助理,又是專業人士,而先前撤銷大律師豁免權的情況並非如前所擔心的那樣發生,因此,專家證人的豁免權顯然也可以參照大律師豁免權的處理方式予以撤銷。 此外,官員們還認為,在當前專家證人供過於求的時代,作為專業人士,在言行上應該更加謹慎,充分展現專業問題。 這一判例的生效,直接拉開了地方法院撤銷專家證人豁免權的序幕,此後,出現了大量要求專家證人承擔疏忽責任的案件,如Riva Properties Limited vFoster Partners Limited (2017) EWHC 2574 (TCC) 先例,X vY (Delay: Professional Conduct of Experts) (2019) EWHC B9 (FAM) 判例等,最終都要求專家證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和仲裁中的不必要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判例中只撤銷了當事人單方面聘請專家證人的豁免權,但對於事實證人或法院和對方當事人指定的專家證人,仍應適用原有適用的豁免權。

關於作者:

李敏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博士,英國法學碩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和墨西哥仲裁中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國際私隱專業協會註冊資訊私隱專家(CIPP E),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諮詢專家,市律師協會規劃規則委員會委員,社會責任推進委員會委員,市律師協會網際網絡和資訊科技業務委員會委員, 浦東省律師團委書記、浦東律師團副會長

李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重大商事爭議解決與國際仲裁、資料合規與網路安全、國際**與併購投資。 在10多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中,李敏律師先後為30多家大型國企集團和民營企業、跨國公司、海外企業、地方**及行業協會等單位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客戶涉及金融投資、國際**、房地產、航運、網路遊戲、電商平台、食品餐飲等。 醫療器械、文化傳媒、新能源汽車等諸多領域。

李律師還擁有在英國柯文斯律師事務所實習和工作經驗,擁有數百起國內知名訴訟仲裁案件,並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等國內外仲裁機構擁有豐富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經驗, 熟悉各類證據開示、證人盤問等庭審技巧,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及預期的案件結果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評價。

此外,李先生還在《中國流通經濟》《新金融》等中科學期刊及國內多家核心期刊上發表多篇專業文章,其實踐事蹟和時事評論曾被中央電視台、新華社、新聞綜合等70多家報刊採訪報道。 2月** 動態激勵計畫免責宣告:本文僅用於學術交流目的,不作為專業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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