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有些老鐵覺得沒什麼好學的,都是一些框架文字描述,枯燥無味,再看一遍之後,就開始全面進入具體指南的學習。
其實一般理論是會計學的核心,這裡總結一下會計學的核心思想。
會計的基本假設、會計基礎以及對會計資訊質量的要求.......
這些可以稱為會計的“母理論”,它們是會計的基本規則。
基本規則是一切的力量。
對事物的描述越接近其本質,修行就越有效率,同時,它就能達到更高的境界。
一句話,乙個規矩,乙個理論,直指人心,一言,雲清,大道破。
比如歐幾里得發現了“幾何公理”,用幾個簡單的公理,把複雜而麻煩的幾何知識解釋得一清二楚;
達爾文用“自然選擇,適者生存”這幾個字,徹底剖析了地球上870萬個物種進化的來龍去脈。
同樣,一般論點是會計大廈的基礎,摩天大樓可以在其上建造。
以“實質重於形式”一文為例,在註冊會計師會計中隨處可見。
比如,在新的租賃指引中,有一節是關於“售後回租”的(售後回租的一般邏輯見文章:錢總是流向不缺錢的人,愛總是給不缺愛的人),教科書列舉了兩種情況:
1.售後回租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是銷售;
2.售後回租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出售。
比如你以2400萬的價格賣給我價值3600萬元的裝置,然後從我這裡租18年,每年支付200萬元,租賃期結束後再以100元的價格回購裝置。
這是銷售嗎? 算不算銷售?
它似乎被賣掉了,但似乎沒有被賣掉。
比方說,賣了,你租了這麼久,你交的總租金比原來的售價高,可以很低的**買回來,那是乙個人的憤怒;
說不,你和我確實簽了銷售合同,所有權確實轉讓給了我。
蓮藕折斷,拉扯,拉扯,粘稠。
是不是銷售?
你是不是覺得自己在撓耳朵和臉頰,無助,無助,驢技差?
在這一點上,基金會的作用就出來了。
一般性評論告訴我們,實質比形式更重要。
當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即進行出售。
所有權的獲得並不意味著控制權的轉移。
會計不是法律,我們不關心法律形式,我們關心的是經濟實質,法律形式只是我們探索經濟實質時的參考。
大部分固定資產投入生產並投入使用是為了創造經濟效益,所以誰能長期使用資產,將資產用於自身利益,並承擔資產受損的風險,誰就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給誰。
至於名義上的所有權是誰,不在乎,不在乎,沒關係。
我們不看臉,只關注內在。
那麼上面的例子,是賣的嗎?
不。 因為租約到期後,可以繼續以回購的形式維持資產的使用,控制權不轉移。
也就是說,雖然你已經出售了資產,但你仍然牢牢地控制著資產的使用權,通過長期租賃+到期回購,從生到死。
如果那不是控制,還有什麼控制?
最後,一段
“我是乙個有男子氣概的男人,我怎麼能害怕我的妻子,但我不一樣。 ”在這裡,誰是經濟實質,誰是法律形式?有什麼不同? ”
通常,我們是夫妻,當我們同意時,她會聽我的話,當我們不同意時,我會聽她的。
你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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