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
被告:範。
對於原告李某與被告范某發生財產損失賠償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進行了公開審理。 原告李某、被告范某出庭參訴。 此案現已結案。
李律師向本院提起訴訟:1、責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北京某花園C3-201室(以下簡稱201室)雨水滲漏造成的屋頂、牆紙維修費用,共計47280元;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201室暖氣漏水造成的屋頂、牆紙維修費用共計56374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室兩塊夾層鋼化玻璃屋頂損壞及損失的修理費4000元; 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損失的租金4萬元; 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情及理由:2018年至2019年,被告在北京市C3-202室(以下簡稱202室)北陽台上建房,城管部門下令拆除後,露台積水過多,導致原告201室房屋多處漏水,牆壁和牆紙損壞脫落; 和斷開電路;被告在門前私下搭建的遮陽篷因年久失修和腐蝕而倒塌,砸碎了201室的兩塊夾層鋼化玻璃屋頂; 2021年冬天,由於被告家暖氣漏水,原告房屋多處嚴重受損,如三樓背面的牆紙、南側的牆紙、小客廳的天花板、樓梯間的天花板、車庫的天花板、 走廊的天花板和強制性的。針對上述損失,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但被告不同意修復,原告後來於2020年對201室損壞部分進行了修復。 2019年,由於房屋損壞,原告的租客將貨物存放在房屋內,導致原告提前5個月終止與租客的租賃合同,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租房。
范某辯稱,他不同意原告的主張。 1、原告不誠實地提供洩密材料。 被告不同意。 原因如下:1時間問題:根據原告提供的**材料,有老化的黑色痕跡,與原告聲稱的散熱器漏水時間不符; 2.要點問題:從原告提供的**來看,似乎是在客廳的樓梯處,而本案的被告也是同樣的情況,房屋頂部因開裂導致房屋頂部漏水,這與原告主張的北屋暖氣片漏水情況不符。 2、原告提供的裝修證書不能被被告認可。 原告聲稱房屋因漏水、散熱器漏水而進行裝修,裝修面積和標準未與被告協商,因此被告單方面裝修無法得到被告的認可。 3、原告提供的財產證明與事實不符,被告不予承認。 原因如下:1房屋漏水:房屋漏水是房屋建築商質量問題造成的,被告的行為並非疏忽或惡意; 2.散熱器漏水:被告沒有更換建築商提供的供暖,這是原來的裝置,如果散熱器漏水,還需要認證; 3.玻璃損壞:原告要求賠償玻璃損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不能承認; 4.違章建房:因建築商質量問題,當時頂層所有業主都被迫建造簡易棚屋,以防雨淋漏(而我只建了北陽台部分,南部分因原告占用太陽能而未建),這並非被告的專屬行為, 而且當時採取這個措施也是不得已,對防止樓下房屋漏水也有緩解作用,這是物業當時知道和認可的事實;5.漏水問題並非被告疏忽所致,被告也是房屋建築質量漏水的受害者,被告也因房屋質量漏水問題無法正常入住或租房。 被告曾多次諮詢該物業以提供反饋,但儘管該物業進行了合作,但仍未能很好地解決問題。 後來,由於時間較長,簡易棚屋再次損壞,被告在修繕更新時曾提前通知原告和物業,但在被告恢復加固後,原告報告了城管部門的干預,導致簡易棚屋被拆除,不僅造成了被告的經濟損失, 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只要下雨就漏水。因此,被告不能承認原告違反客觀現實的主張。 4、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不當裝置: 1要求原告拆除佔據被告頂層的太陽能裝置; 2.原告人被要求拆除在被告人位置上架設的玻璃腳手架。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某某是上下樓梯的鄰居。 李某是201號房間的主人,范子坤的兒子范子坤是202號房間的主人,但他在外地工作的時間很長,范子坤是202號房間的使用者。
2020年8月,李某發現雨水滲入了他家二樓的主臥、次臥和小廳,覆蓋了二樓的整個天花板; 2021年11月,202室暖氣多處漏水,導致201室二樓北臥三面牆紙、南居室兩面牆紙、小客廳天花板和牆紙損壞。 因此,李某要求物業報修,並提供了2018年至2022年的多份報修報告和漏水**。
2022年2月28日,物業管理公司發布宣告:2018年以來,公司多次接到金華苑小區C3-201業主的漏水維修報告**,後來經查明,金華苑小區C3-202業主在其房屋北陽台上非法建房,城管部門依法拆除了違章建築, 導致露台積水過深,樓下漏水,造成多處漏水,損壞C3-201業主的牆紙;C3-202業主在門前搭建的遮陽篷因年久失修、腐蝕而倒塌,砸碎了C3-201業主的2塊玻璃屋頂,經過三方多次協商,C3-202業主沒有修復樓下C3-201業主的損壞,C3-201業主自行修復了房屋的損壞部分。 2021年冬天,由於金華苑社群C3-202業主的暖氣片漏水,樓下C3-201業主二樓北側的牆紙、二樓南側的牆紙、小客廳的天花板和牆紙嚴重受損, 而從2021年冬天到2022年2月,C3-201的業主多次找到C3-202的業主和我司,我司也多次聯絡C3-202的業主協商維修事宜,C3-202的業主不同意在樓下修理損壞的部件。鑑於上述情況,我公司特此說明。
經詢問,范某承認違章建築是被城管部門強行拆除的,但表示沒有移動防水層,漏水的原因是房屋本身質量的漏水。 自2020年8月以來,范已修復防水層,不再漏水。 範意識到北臥室的暖氣漏水了。 經詢問,李某表示,不會就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申請鑑定。
庭審中,李某聲稱,201室的防雨棚墜落砸碎了兩塊天花板玻璃,並花費了4000元修復天花板玻璃。 根據202房間的避雨室**和李某提供的聊天記錄,避雨棚的鐵架已經腐蝕,物業表示知道此事,並與范某溝通,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但范某不予理睬,范某表示不同意。 李某未提交維修費用證明,他聲稱法院可以依法作出酌情決定。 據現場**顯示,202室的避雨棚依然存在。 範提交的202室**顯示,202號房內有很多地方牆皮剝落、腐蝕和生鏽。
李某提交了多處漏水現場,證明2020年8月的暴雨漏水給房屋造成損失,經核實,原告屋頂、牆體多處漏水,導致部分牆紙進水,牆皮脫落。 經詢問,李某表示,該房屋於2002年翻修,並於2013年翻修。
2015年9月12日,李某簽訂《牆紙供應合作協議》,合同價款32220元。 提供收據,2015年9月12日支付20000元,2015年9月30日支付12220元。 原告稱,漏水後,因房屋漏水部位的維修,與裝修公司簽訂了《北京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總費用25060元用於頂面修繕和粉刷、牆面修繕和拋光、屋面、保姆房保證天花板、 粉刷二樓客廳屋頂、樓梯貼紙、車庫天花板、物料搬運和垃圾清理專案。牆紙因漏雨損壞後,李某重新安裝牆紙,並於2019年9月18日簽訂了《牆紙供應合作協議》,合同價款為21090元。 庭審中,李某提供了牆紙收據,證明該牆紙於2019年9月18日在201室進行維修,總費用為21090元。 樊振東對此不以為然。 經查詢,裝飾牆紙**與之前相同。
2022年12月10日,李某與天坤豐源建築公司簽訂《個人住宅裝修合同》,合同總價61990元,裝修工程包括201室一樓臥室、二樓客廳及北臥室、南臥室的天花板粉刷及牆紙, 以及客廳、一樓車庫、陽台粉刷、一樓保姆房牆紙、二樓廁所牆粉工程,其中李某不主張車庫粉刷量,金額為56374元。經查詢,李某的裝修件僅對漏水部位進行了維修,因漏水造成的房屋損壞的維修費用已實際支付。 在庭審期間,范某不承認維護費用,認為維護費用太高。
關於租金損失,2015年10月8日,李某將201室出租給朱子燁,合同約定租賃期為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續租至2020年10月14日,租金為每月7500元。 2022年3月6日,李先生作為出租人,徐州蘇寮建設公司作為承租人,北京聯眾興居房地產公司作為中間人,簽訂了《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201室出租給徐州蘇寮建築公司,租金為每月8330元,租期為1年。 庭審中,李某聲稱,2020年8月,由於雨水滲漏,201室電路整體損壞,無法正常出租,承租人的貨物被淹,導致租客5個月租金被退還4萬元。 經詢問,李某聲稱暫時未找到解除協議、退租記錄等證據,暫時未提出請求,保留單獨提起訴訟的權利。 此外,李某表示,自被告於2020年修復防水層以來,現在沒有漏水現象。
本院認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范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者,在使用房屋過程中發生漏水,導致原告房屋被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被告承認陽光房安裝被拆除、暖氣漏水的事實,原告提交了漏水**、物業維修記錄、物業管理公司證明予以確認,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具體賠償金額,本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因為漏水後,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原告自行委託裝修,這也是減少損失的必要手段,法院不反對; 其次,原告房屋的第二次漏水是由於屋頂漏水和暖氣漏水造成的,由於重新裝修,漏水的程度和面積無法完全恢復,本院綜合考慮了原告房屋的折舊係數和原裝修修復程度的必要性等因素, 結合原告的實際費用,同時考慮到原告因屋頂漏水而產生的第一次費用涉及的專案較少,而第二次採暖漏水的費用涉及的專案較多。結合被告長期疏忽管理房屋的情況以及房屋因違規被拆除的事實,考慮到房屋的損失和玻璃的損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是適當的。關於原告要求退還租客的租金損失,法院對原告提出的可以暫時處理的主張沒有異議,並保留單獨解決的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六十七條、第一百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范某應賠償李某
2.駁回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未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償款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雙倍。
案件受理費為325308元,700 by Li08元(付費); 范某將承擔2553元(判決生效後7日內支付給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