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用、徵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應當盡可能具有獲得補償的資格,並盡可能獲得較高的補償,但補償的資格、條件、手段、行為不當,可能導致補償不受法律保護,情節嚴重, 甚至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劉鵬,北京中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結合法律法規和裁判指南,在:徵地拆遷中未登記房屋和搶房的法律分析已對校對進行了說明,供您參考。
一如何確定徵地中搶購種建的熱潮? 是否給予賠償?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需要徵用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考慮發布徵地預告,對被徵地現狀進行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其中,徵地預告是徵地程式啟動時作出的公告,是徵地前期工作的第一項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徵用範圍和目的等基本資訊,並徵求農民集體和成員的意見。
徵地預告是計算徵地補償的重要時間節點。 自徵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用範圍內搶購、興建。 徵地預公告發布後,擬徵用範圍內的建設或種植養殖的,都爭先恐後地種植建設,比較常見的是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種植糧食、樹木、草、林或其他經濟作物。
《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規定搶購、興建的,對搶購、興建部分,不予賠償。
第二徵用預公告發布後,不得急於建設
村民或者有關部門擅自建房、徵收的,取得村委會或者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是建設房屋和實施徵收的前提條件那麼建設或徵用一定是違法的,將面臨限期內被拆除的局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村民未經批准或者以騙取方式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歸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徵用範圍內的無證房屋和搶房之處理
徵用範圍內的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責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無證房屋屬於徵收範圍,那麼有關部門在拆遷時不能依靠其氣質,而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在獲得法院許可後才能移除或移除,否則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