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梅和丈夫王磊吵架後一起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二天王磊就後悔了,與李梅達成協議後,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錯誤。 分析——
《民法典》第1077條第一款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據此,王磊可以自行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無需與李梅達成協議。
2、張云和許強結婚後,雙方感情不相容,兩人在外面與其他異性同居。 後來,張云起訴法院離婚,徐強有權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錯誤。 分析——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罪;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
張芸和徐強都與他人同居,有過錯,因此徐強不能要求離婚賠償。
3、王梅和**婚後在惠興學校門口開了一家和縣小吃店,主要由**經營,因為學校因疫情而關閉,客流量大大減少,**以個人名義向江錦借了20萬元,貸款用於和縣小吃店的運營和維護, 王梅對此並不知情,這筆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錯誤。 分析——
《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
王梅和**婚後一起開了一家店,**主要做生意,現在還能認定為夫妻合營,**以個人名義借錢,王梅雖然不知道,但借來的錢卻是用來夫妻倆共同生產經營的, 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4、陳霞與丈夫黃勇協議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兩人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後,陳霞覺得自己分割的財產太少,後悔不已,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沒錯。 分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採納。 據此,陳霞在離婚後經雙方同意就財產分割問題悔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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