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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出口加拿大做CCPSA認證,亞馬遜加拿大玩具SOR檢測報告。
2011 年 6 月 20 日,新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 (CCPSA) 生效。 該法案取代了加拿大《危險品法》(HPA)的第一部分,成為加拿大的法律。 CCPSA旨在修訂現有法規,以更新和加強產品安全法規,以進一步保護加拿大人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看一下亞馬遜後端給出的資訊:
要求:在加拿大,所有供 14 歲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必須符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CPSA) 中規定的聯邦安全標準,包括:
SOR 2011-17 物理力學參考 ASTM F963-1 EN71-1
SOR 2016-188 鄰苯二甲酸鹽 (8P) 請參閱 CPSC-CH-C1001-094
SOR 2016-193 塗料中的鉛含量 請參閱 CPSC-CH-E1003-091
SOR 2018-83 總鉛含量測試參考 ASTM F963 SEC 83
小零件警告:3 歲以上使用需要小零件警告字。
年齡分級:年齡組需要反映在包裝上。
適用的警告標籤:例如,小部件警告詞,不同的產品警告屬性不同。
注意! 目前,加拿大對玩具產品的管制並無認證要求,只要求提供由ISO 17025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即獲得CNAS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出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亞馬遜上銷售的玩具商品必須符合《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CCPSA) 規定的聯邦安全標準。
SOR 2011-17 範圍:
以下規定適用於任何進口、宣傳或銷售的玩具。
SOR 2011-17 測試要求:
1.警告語言。 法規要求任何書面宣告或警告必須以英語和法語雙語標識。
2.包裝。 用於玩具包裝的軟膜塑膠袋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之一:開口周長必須小於 356 公釐(14 英吋); 或者膜厚必須大於或等於0019mm(0.75mil),並且必須有以下警告或類似的帶有雙語標識的普通印刷品:“此塑膠袋危險,請讓嬰兒和兒童遠離此袋,以免有休息的危險。 ”
3.電氣危險。 具有帶電功能的玩具必須符合加拿大標準 C222 no.149-1972,定義為電動玩具,該要求於1972年11月以英文發布,並於1976年12月以法文發布。 帶有電動燃木工具的玩具必須符合加拿大標準協會標準 C222 no.122-m1989,定義為手持式電加熱工具,於1989年9月以英文出版,1990年5月以法文出版。
4.機械危險。 4.1 供 3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其可拆卸部件以及在合理可預見的濫用測試中脫落的部件,在按照附錄表 1(小部件測試)進行測試時,不應完全放入小零件鞋桶中本要求不適用於完全由軟織物製成的零件或零件, 纖維材料。
4.2、金屬邊緣可觸及,不得有危險毛刺,邊緣應摺疊,或用永久性附著裝置或表面塗層處理或覆蓋。
4.3 根據彎曲測試,玩具中用於支撐或加固框架的線端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時不會產生鋒利的尖端。
4.4.成型玩具損壞時露出的邊緣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之一:在合理預見使用時,必須足夠厚,以免損壞; 如果玩具因其功能而很薄,則其內部必須由粗糙的材料製成。
4.5、玩具用木材的可觸及表面、邊緣和角落應無毛刺。
4.6、玩具用玻璃的稜角應無毛刺。
4.7 玩具中的緊韌體。 (1) 在合理預見的使用中,玩具使用中的緊韌體不得因其形狀、尺寸或使用方式而造成人身傷害。 (2)下列緊韌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鐵釘必須安裝正確; 沉頭螺釘,無論是平頭還是圓頭,都必須完全沉降; 木螺釘不得有裸露的毛刺; 室內裝潢中使用的緊韌體或類似緊韌體必須正確安裝,如果洩漏,必須無害; 並且螺栓必須用螺母或保護帽保護,否則,螺栓必須放置在可以伸入受保護區域且不與螺紋接觸的地方。
4.8. 玩具摺疊裝置、支架或支架必須有安全鎖或鎖緊裝置,以防止玩具意外摺疊。
4.9、除其他部件外,玩具的驅動裝置部件包含可能夾住幾個兒童手指的螺旋彈簧,並且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其運動部件必須關閉,以便在玩具的合理可預見的使用過程中無法觸及; 外殼必須能夠承受合理的濫用測試,如果損壞,外殼將導致機構暴露在外; 在玩具彈簧不可拆卸的情況下,彈簧的形狀和尺寸不得夾在手指上; 對於帶有可拆卸上鏈或轉動手柄的玩具,發條和轉動手柄與玩具主體之間的間隙必須小於 2 公釐(1 16 英吋)或大於 10 公釐(3 8 英吋);
4.10 除了火箭部件外,可能造成刺傷危險的彈丸玩具還必須具有能夠承受的前端 445n(10 磅)拉動橡膠頭或其他耐用裝置。
4.11.具有以下兩個特徵的玩具,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側面上有足夠大小和數量的孔,以防止兒童在封閉的玩具中窒息:玩具足夠大,兒童可以進入或放在裡面; 開啟蓋子或可以關閉的門的玩具。
4.12 用於承重兒童的玩具在使用時必須保持水平和穩定。
5.聽覺危害:近耳玩具在測量時不能發出超過1oo分貝的噪音。
6. 熱源和燃燒危險, 61 玩具表面或部件含有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過程中產生熱量的物質,必須符合熱源標籤要求,並符合加拿大標準協會標準 C222 No 149-1972,定義為電動玩具,該標準於 1972 年 11 月以英文發布,1976 年 12 月以法文發布。
6.2 除桌球外,玩具不得含有賽璐珞和硝酸纖維素。
7.毒性危害。 7.1 如果在測試中可以合理預見,如果暴露在兒童身上,或者如果玩具內部的填充物損壞或洩漏,玩具不得含有以下任何物質:四氯化碳及其衍生物; 甲醇或任何甲醇含量超過1%的物質; 石油餾分或任何含有體積比超過10%的石油餾分的物質; 苯; 松脂或任何含有超過10%松脂體積的物質; 硼酸或硼酸鹽; 乙醚。
7.2、玩具表面塗層不得含有下列任何物質:總鉛含量超過90mg kg; 20倍時,溶解5%鹽酸,攪拌10min後,銻、砷、鎘、硒、鋇總含量超過01%;本身含有汞的化合物。
7.3 兒童吹氣球,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不得含有任何芳香族、脂肪族或其他有機溶劑,這些溶劑會使揮發性氣體直接進入口腔。
7.4. 如果玩具含有有毒物質,則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a)由於玩具的性質、物質形式、大小或其他特性,**不能攝入、吸入或吸收該物質; (b) 活性物質總量不應超過急性口服半致死劑量或急性經皮半致死劑量的1%,體重10公斤(22磅)的兒童限量會較低; (c) 該物質的毒性不超過附錄表2規定的限值。
7.5.如果玩具含有腐蝕性、刺激性或致敏性物質,則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之一:(a)由於玩具的性質和任何特性,不得將**暴露於腐蝕性、刺激性或致敏性物質; 或(b)腐蝕性、刺激性或致敏性物質不得過於腐蝕性、刺激性或致敏性,並且必須符合附錄表3的要求。
7.6種新增劑。 (1) 物質的等級、質量、數量和比例——包括樹脂、增塑劑、抗氧化劑、染料和用於製造可能使 3 歲以下兒童接觸食品包裝材料或食品容器的塑料材料的顏料。 (2) 滿足第7條時4 和 7第5部分要求此類物質的加工中不能使用不超過1%的塑料材料。 (3)下列物質不得用於塑料材料的生產:重金屬; 重金屬化合物; 7.1 和 7所描述的物質中的2種;
8.具體產品,81個娃娃,毛絨玩具和毛絨玩具。
8.1.1 用於連線洋娃娃、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的零件、衣服或裝飾品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得有裸露的邊緣或尖銳點。
8.1.2洋娃娃、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必須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必須清潔無蟲害; 不得有堅硬的異物; 必須是符合表2和表3的無毒無刺激性物質。
8.1.3 玩偶、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的發聲物體、簧片、閥門或其他類似裝置,在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會脫落並完全浸沒在表 1 中描述的小零件的量筒中。
8.1.4附著在洋娃娃、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不包括毛氈或其他柔軟紡織材料製成的玩具)上最大尺寸不超過 32 公釐(1 4 英吋)的眼睛或鼻子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之一:不得被表 4 中描述的 3 合 1 鉤子夾住; 或者當按照表4的要求進行試驗時,它不會脫落。
8.1.5個毛絨玩具。 (1) 洋娃娃、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的外層,如由扁平或凸起的纖維紡織材料或天然皮革組成,在按照附表5進行測試時,必須以大於7秒的速度燃燒。 (2) 規定(l)不適用於外絨長度少於51公釐(2英吋)的玩具,測試樣本的尺寸較小,以防止材料(包括任何接縫)移出,並且至少滿足附表5所列的一項要求。 (3) 第(1)項規定不適用於外絨長度為51公釐(2英吋)或以上的玩具,而玩具的尺寸較小,可防止材料(包括任何接縫)被移除,並能滿足附表5所列的至少一項要求。 在接觸後,火焰測試儀按照附表 6 第 I 部分所述校準火焰 1 秒後,在執行以下所有程式後,外層不得在火焰被移除後 2 秒內點燃或自熄: (a) 如果已知存在阻燃劑,或者如果通過初步實驗證明存在阻燃劑, 則必須按照附表7第5部的規定清洗;(b) 在105(221)烘箱中乾燥30min,或在75(167)烘箱中乾燥120min; (c) 從烤箱中取出; (d)置於有或無水氯化鈣的乾燥機中,冷卻15min,不超過2h。
8.1.6 個短毛絨玩具。 (1) 玩偶、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的外層,如由短紡纖維紗線或膨化長絲組成,必須按照下列任何一項測試進行測試,火焰燃燒速率大於7秒:(a)必須按照附表7進行; 或(b)如果紗線長度較短,則可以防止材料移出,但根據附表5,只要滿足附表7中列出的至少一項樣品要求。 (2) 要求 (1) 不適用於尺寸或紗線長度較短、能夠防止材料移出(包括任何接縫)並符合附表 5 所列樣品規定中至少一項的玩偶、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
8.1.7 玩偶、毛絨玩具或毛絨玩具的頭髮或刷毛或類似物品(如第 8 條所定義)1.6(1) 除附表6所述紗線外,其他材料的成分在按照附表6第I部分所述的火焰測試儀校準火焰後2秒內不得點燃或自熄,並且不得在火焰被移除後2秒內點燃或自熄, 如已知存在阻燃劑,或初步實驗證明存在阻燃劑,則上述物品必須按照附表7第5部的規定進行清洗;(b)在105(221)烘箱中乾燥30min,或在75(167)烘箱中乾燥120min; (c) 從烤箱中取出; (d)置於有或無水氯化鈣的乾燥機中,冷卻15min,不超過2h。
8.2 種子, 82.1 專為 3 歲以下兒童設計的玩具,不能使用種子作為聲音晶元。
8.2.2 玩具不能使用種子作為填充材料。
8.3.推拉玩具。 (1) 手柄類似於箭桿的推拉玩具,直徑小於 10 公釐(3 8 英吋),手柄末端必須有保護端,並能承受 445n(£10)的拉力,以防止刺傷。 (2)根據要求(1),玩具被定義為專門為兒童在遊戲中使用而設計的產品。
8.4臺玩具蒸汽機。 (1)玩具蒸汽機鍋爐必須滿足下列所有要求:(a)除配重閥外,還必須裝有牢固安裝的彈簧閥或安全閥; (b) 安全閥工作壓力不得超過所配蒸汽鍋爐工作壓力的1倍和0.5倍; (c) 鍋爐的構造必須能夠承受三倍的工作壓力而不會破裂。 (2)根據要求(1),鍋爐的工作壓力是蒸汽機空載執行後鍋爐的蒸汽壓力。 (3)根據要求(1),玩具被定義為專門設計供兒童在遊戲中使用的產品。
8.5 手指漆:手指漆必須是水性的。
8.6 個撥浪鼓。 撥浪鼓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a) 在合理可預見的撥浪鼓使用過程中不得洩漏鋒利的電線; (b) 撥浪鼓的任何部分都不能通過附表8所述的模板; (c) 撥浪鼓可以小於 50N (11.)23 磅)或小於 1 海浬 (8.)。85 英吋·磅)不得通過附表 8 中描述的模板。
8.7. 鬆緊帶:設計用於穿過嬰兒車、搖籃或嬰兒護欄的鬆緊帶必須至少滿足以下要求之一:(a) 其伸縮長度不能超過原來長度的 75%; 或 (b) 整個延伸長度不得超過 750 公釐(30 英吋)。
8.8個悠悠球。 (1)溜溜球彈力繩的伸縮長度不能超過500mm(20英吋)。 (2)由相同的柔軟和柔性材料以及連線的球體或其他形狀組成的彈性繩索,其伸縮長度必須小於500公釐(20英吋)。 8.9 電池:玩具上使用的電池必須能夠承受附表 9 中列出的非洩漏測試。
相關文件: 亞馬遜政策要求通過亞馬遜**銷售的兒童玩具必須符合特定的認證標準。 如果亞馬遜與您聯絡,請向兒童safety@amazon提交以下資訊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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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賣家 ID **商家 ID;
3.電子郵件位址;
4.**數;
5.您申請銷售的 ASIN 列表;
6.適用於您申請銷售的所有磁性結構 ASIN 的商品手冊。
7.商品**。 必須包括所有相關資訊:
安全資訊; 合規標誌;
產品危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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