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另乙個地方的縣城開了一家小超市,店面面積十平公尺左右。 她持有獨資企業執照,並聘請了一名收銀員與她一起輪班工作。
在過去的兩個月裡,她開始懷疑自己的賬戶有問題。 最後,在仔細檢查賬目並檢視監控錄影後,她確認她雇用的收銀員正在從商店偷現金。 經過仔細計算,發現被盜金額不超過4000元。
她質問收銀員不要再偷東西了,起初收銀員極力否認。 但在面對確鑿的賬號和監控錄影後,他終於承認了自己的行為,但只承認偷了1500元。 在那之後,她再也沒有去上班。
得知此事後,她向警察局報案。 但是,接待員告訴她,此案不是“盜竊”,而是“挪用公款”,因此不屬於他們的管轄範圍。 他們告訴她,她需要在法庭上提起訴訟。 於是,她去了當地的縣法院。 然而,在提交情況後,視窗工作人員告訴她,根據貪汙罪的定義,涉案金額不符合立案標準,即使提起訴訟也無法作出判決。 他建議她再次與派出所溝通以解決問題。
她感到委屈的是,她辛苦賺來的錢被偷了,而小偷似乎卻逍遙法外。
我們看到一位女店主在一家小超市發生盜竊事件後面臨的困境。 她不僅發現店員在偷竊,而且還遇到了制度障礙,使她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保護。 這個故事突出了普通人面臨的問題,即司法制度不完善,無法公平地保護個人利益。
這就是盜竊,顧客支付的每一分錢現金,當收銀員收到並放入收款箱時,就變成了超市的營業金,而收銀員不屬於保管人,因為錢不允許放在他們身上,更不能拿走。 如果超過2000元,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稱挪用公款是推諉,挪用公款罪的定義是“占有他人財物自用”,不存在“代為保管”,即職工偷用用人單位的錢。
“侵吞”是指盜竊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但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貪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六條 【侵占公私財物罪】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較大金額或特別大金額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金額:
1)金額較大,指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金額特別大,指10萬元以上。
根據刑法規定,貪汙罪必須符合金錢條件才能構成犯罪,否則不能立案,這也說明在實踐中,由於法律的不完善,一些犯罪行為可能難以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