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春節的臨近,探親訪友、聚會聚餐等出行需求明顯增加,酒後駕車、酒駕犯罪風險也隨之增加。 近日,重慶市秀山縣人民法院通過4起酒駕案件提醒大家:酒後駕車,一定不能“開車”!
案例一:某日傍晚19時許,楊某駕駛貨車沿觀聯路、秀龍大道至秀山收費站,隨後駛入G65寶貿高速,駛向秀山縣溪口鎮,到達秀山玉平收費站時被警方扣押。 據鑑定中心介紹,楊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504mg/100ml。法院認為,楊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需要從重處理,因此判處楊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並處罰款4000元。
案例二:某日傍晚20時許,姚某某駕駛一輛輕型障礙車前往龍池公巡中隊區段時,被警方抓獲。 據鑑定中心介紹,姚明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680623mg/100ml。法院認為,姚某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遂判處姚某某拘役乙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例3:某日傍晚22時許,吳某某駕駛電單車前往秀山縣人民醫院科室時,與路邊垃圾桶相撞,導致自己和車輛翻車倒地,被民警當場處理時查獲。 據鑑定中心介紹,吳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2661228mg/100ml。法院認為,吳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吳某某三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4:某日傍晚20時許,廖某某駕駛汽車到收費站下路時被民警抓獲。 據鑑定中心介紹,廖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493mg/100ml。法院認為,廖某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廖某某於2018年11月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被判處拘役乙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根據2023年12月28日《關於處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酒後駕車標準有所變化,明確了部分從寬處理、處罰較重和不適用緩刑的情節。 法官提醒,酒後駕車對他人有害,危害自己,每個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法意識,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負責,珍惜生命,尊重法律,摒棄僥倖心理,杜絕酒後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 (白傑)。
P.S.:酒後駕車的判定標準有什麼變化?
《意見》延續了目前血液酒精含量為80毫克、100毫公升的案件立案標準,同時將150毫克、100毫公升以下納入“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範疇,以適用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如已查處, 案件應當撤回,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超過 180 毫克至 100 毫公升包含在通常不適用緩刑的情況下。
酒後駕車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算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酒後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備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或100毫公升;
(二)為急救傷者、病者等緊急目的駕駛機動車,不構成緊急疏散的;
(三)因移動汽車、停車等原因,在住宅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機動車由他人駕駛到住宅小區、停車場等短距離接替駕駛人,或者為了他人駕駛,距離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不遠的;
(五)其他情節明顯較輕的情形。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為傷者病者急救等緊急手段,構成緊急逃避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在哪些情況下不適用緩刑?
根據《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酒後駕車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輕傷、輕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但未賠償損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e)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 180 毫克 100 毫公升;
6)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藥品後駕車的;
(七)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九)因危險駕駛罪被定罪或者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處理寬大處理?
新規在保持酒後駕車懲戒力度不減的同時,充分考慮酒後駕車的動機和目的、路況、行車時間、車速、距離等具體情況,給予情節較輕的初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自願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的,也給予寬大處理, 並積極補償。
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醉酒駕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自願投案、認罪或立功的;
(二)自願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有哪些情況需要大量處理?
根據《意見》第十條的規定,酒後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嚴重過度擁擠、超載或超速;
5)服用精神藥物或者國家管制物質後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載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載運師生的;
viii)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9)駕駛重型卡車;
10)危險化學品、危險品的運輸;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報復、引誘、賄賂證人、鑑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銷毀、偽造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13)近兩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者相對未被起訴的;
15)其他需要較重處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