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被告人牟某與受害人處於同居關係。 在交往期間,穆某要求受害人住在自己家裡,並讓受害人跪下認罪,每天扇自己耳光。
受害人提出分手。 反而用受害者的善意來威脅她:如果她分手,她會割腕自殺,並要求受害者在他被允許分手之前為他切斷輸卵管。 受害者在持續的壓迫下徹底失去了自我意識,成為了關係中經常受傷的一方。 受害者在爭吵後割腕、自殘、吞下毒品等行為。
2019年10月,受害人被牟某虐待後精神崩潰,獨自外出吸毒自殺,被告人牟某當日找到受害人,當晚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治療。 2020年4月11日,受害人因未接受治療而死亡。 受害人死亡後,受害人家屬在受害人手機上發現受害人長期被穆某虐待的證據,隨後報警,穆某被公安機關逮捕,涉嫌虐待。
[漢字律師法]。
在現代社會,婚前同居的男女之間的暴力行為很常見。 在界定同居男女之間的家庭暴力是否可由《反家庭暴力法》規範時,該法還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法》將關係相對穩定的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規範主體,《關於依法處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也明確規定,同居者之間可以發生家庭暴力犯罪有監護、贍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人。
本案判決認為,具有同居基本事實的同居男女,可以構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反覆、持續或者長期相互辱罵或者實施精神虐待,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Mu X與受害人之間的婚前同居關係已經具有實質性的家庭關係。 因此,穆林漢對寶麗的行為屬於虐待罪中的“虐待同住家庭成員”,牟對被害人的虐待行為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已達到惡劣情節的程度。 與受害者的自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牟林涵涉嫌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實施虐待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侵管罪判處牟林涵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 同時判處穆林涵賠償所涉民事訴訟原告蔡某某(受害人鮑麗的母親)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3萬餘元。一審判決宣判後,原告蔡某某、牟林漢均提起上訴。 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穆林漢濫用民事上訴所涉刑事案件一案公開依法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漢字律師提醒]。
法律鏈結:《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第一款所述罪行,只有在提出投訴的情況下才予以處理,但被害人沒有投訴能力或者因脅迫、恐嚇而無法投訴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負有監護、照料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照料未成年人、老人、病者、殘疾人等,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審判量刑從重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