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法治降低“買青山”模式的風險。
近年來,農產品銷售新模式層出不窮,農產品的營銷當然要與時俱進。 然而,新的方式並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它是否適合你,你是否能承擔風險,交易雙方都應謹慎行事。
買青山》,你聽說過嗎?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涉及農民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青山購置合同效力的案件。
近年來,一種名為“購買青山”的新型農產品交易模式逐漸出現,即農民將土地上尚未成熟的農產品提前交給買方,農民繼續履行管理義務,待農產品成熟後再交給買方。 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生鮮農產品保質期短帶來的購銷困境,激發農產品交易的市場活力,對促進產銷對接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受到部分種植者和採購商的歡迎。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這種交易模式的訂立時間可以是作物生育期的任意節點,合同不會因作物產量的變化而改變,也不會隨著市場波動而調整,種植者和買家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通常不夠規範。 例如,當糾紛發生時,農產品往往處於或接近成熟狀態,如果糾紛不能迅速解決,很容易變質和受損; 當市場波動時,一些收購方惡意違約,造成農民權益受損。
“買青山”模式看似簡單,但蘊含一定風險。 從表面上看,這種模式並不在乎產量和質量,是固定價格。 但是,收購方畢竟在收購農產品時要跟著市場走,固定價格的設定,其實要看雙方對產量、質量、上市的期望。 農業生產總是要面對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在無法準確預測風險的情況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制定完善的權利義務條款,特別是要盡可能多地規定細節。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農業經濟也不例外。 合同一經簽訂並依法生效,雙方應當誠信遵守合同。 在此次公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了誠實守法的當事人,有效維護了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 本案的判決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此後,地方有關部門還制定並實施了“買青山”合同範本,共同構建了“買青山”交易糾紛快速快捷的裁決機制,確保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後第一時間組織處理成熟農產品。 這是利用法治的力量,為“買青山”的交易模式填空,降低風險。
近年來,農產品銷售新模式層出不窮,包括售前購買、認領農田、線上拍賣、直播等。 應該注意的是,這些模式是可選的,不是強制性的。 畢竟,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依然是農貿、陸地市場、批發市場、終端市場、消費者的類似鏈條,主渠道依然是按產量和質量來定價。 從表面上看,我國農產品流通複雜,但各流通主體之間的購銷渠道相對穩定。 當然,農業營銷需要與時俱進,但新的方式並不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交易雙方應謹慎對待是否適合您,以及您是否能夠承擔風險。
在某種程度上,種植者和購買者是利益共同體,目的是使農產品更好地走向市場,實現應有的價值甚至增值。 同時,兩者之間也存在利益博弈,集中在土地的購買價格上。 交易模式要想持久,就必須尊重雙方的利益。 “買青山”也是一種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廉潔、守法公序良俗。建議把握好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盡量選擇可以初步判斷產量和質量的時間。 必要時,可以引入農產品保險,增強抗風險能力。
需要提醒的是,無論農產品的銷售模式如何發展,生產者都應時刻關注農業生產的質量和效率。 收購方還應合理評估自身能力,完善儲運設施,根據自身實力發展冷鏈和加工環節,增強應對風險的靈活性。 (喬金亮)。
*: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