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祁哥,深圳“司法執法”律師團隊的創始人。
一直有一種觀點:不是每個案件都適合拘留強制還款!
今天就趁著週末和大家聊聊看看環節的曲折,嘮叨�”
羈押的懲罰方式比較嚴厲和嚴格,甚至對民事案件採取嚴格的執法措施。
是的,我們不得不承認,對於小目標的執法案件,只要找到人,追回錢的概率還是很大的。
畢竟,看守所不是乙個有趣的地方。
每天將捲心菜浸泡在水中 15 天。 這種**的旅程,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背負的。
正是因為有人忍無可忍,才會想辦法逃避痛苦(還錢就放手)。
又或者,也許他的家人覺得沒有必要讓他受苦,幫他把錢還給他也沒關係。
只要達到結果,我們就把錢還給。
這就是我們的目標。
但拘留的前提是找到乙個人。
對於法哥來說,手裡有上萬個案子,不可能記住每個被處決的人的樣子,也不可能在腦海裡檢查每個被處決者的行蹤。
此外,法官無權查詢只有刑事調查部門才能獲得的手機和其他司法資源。
通常,原告人需要提供實質性和真實的線索,例如被執行人的下落和位址。
為了在不浪費司法資源的情況下順利進行羈押,甚至需要原告蹲下,確定被處決人被限制在某個房間或特定區域,然後哥哥會帶人出警去執行拘押的逮捕。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每個原告都願意配合法庭,自願承擔找人、搶人的工作。
他們認為這完全是法院的工作。
有的由於客觀原因,如身處異地或被執行人在異國他鄉,來回奔波不便,如擔心在現場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與被執行人發生肢體衝突, 等等,但有些原告只是覺得他們已經支付了執行費,法院有義務做剩下的工作。如果你在服務上花錢,你應該在家裡等待結果,甚至等待付款退還。
其實作為法哥這個角色,他希望原告能提供相應的配合,他們能一起找到老爺子是有原因的:
原告通常對被執行人並不陌生,應該更容易找到和認出人。
無論是貸款糾紛還是合同糾紛,一般情況下,原告不會對被告家庭成員的結構、生活習慣和居住區域一無所知。
甚至有可能與被處決的人擁有相同的聯絡和朋友。
如果真的認真打聽,也未必能打聽到有用的線索。
相較於獨自負責上千起案件的法戈,原告手中的案子更少,從收錢中獲益最多,打聽被告下落、調查、蹲點的動力也更大。
如果被執行人可以被鎖在乙個相對封閉的區域(比如某所房子),法戈可以直接上門把他扣留起來。
即使原告不願意趕到前線,我也建議大家到現場,見證拘留過程。
說實話,看到老賴被戴上手銬,被囚禁在車裡,還挺欣慰的。
此外,與法哥一起確定路線,確定要處決的人,確實有利於拘留的順利進行(尤其是在冬季)。 大家都穿得那麼多,指望法戈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老賴並不容易。
在原告的配合下,Fargo在評估拘留實施的有效性時將獲得更高的分數。
一些地方法院規定,只要報警,就一定有結果。 所以如果你不確定賴的下落,法哥是不會報警的。
案子裡還有很多人,或者這就是原因。
如果原告能做好找人蹲下,確定嫌疑人的下落,只要出警抓老,羈押效率就會大打折扣。
我在這裡告訴你,雖然法哥沒有找到手機的許可,但作為原告,他其實可以向法官申請“臨時控制措施”(一般是24小時,但也是半個月)。
此外,原告可以像大字報一樣將黎智英不誠實的資訊張貼在社群或村口,但這些總比沒有對黎智英的威懾力好。
現在人家不注意這些,老賴也不在乎面子。 不過,到處貼貼確實可以化解原告的冤屈,緩解原告與兄弟之間相對緊張的關係,增加信任。
通常,老人被抓住,不會直接扔進看守所,而是被帶回法院的調解室。
畢竟,在民事案件中,所有的懲罰都是希望對方改變主意,還錢。
通常,如果他沒有被拘留,法院會解釋拘留的結果,並讓他看到拘留室、手銬等。
但當一些老人被捕時,他們直接問:“我要帶衣服嗎? ”
這種人是下定決心不還錢的人。
沒有慾望,你強,人家想被扣留,這種老拘禁對他沒有威懾作用。
如果你真的不能談論它,那就真的把它送進去。
只不過看守所對民事案件的羈押比較排他性,但每當他們發現任何不適合羈押的理由時,他們就會直接。
拒絕。 被告人高血壓180、心臟病、傳染病、年齡超過70歲(其實60歲很難羈押)、既往抑鬱、有自殺傾向等,都可能成為看守所拒絕的理由。
對方不接受官職。
例如,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批准。
最後,回答大家經常問的小問題:老賴一年能拘留多少次?
如果有 26 個理由拘留老人。 只是原告真的能用的不多。
關於老人被拘留的26個理由和每個理由的有效性,我之前寫過一篇專門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一般情況下,一年兩次的羈押力度很大,需要不同的原告在不同的時間提出申請。 (這裡 15 天到,那裡 15 天)。
但是,連續拘留不是關起來不放,而是在15天後釋放。 當他們到達門口時,拘留決定再次被宣讀,拘留程式被重新遵循和拘留(有些人甚至進行了新的體檢)。
這就是現在的全部內容。
我是祁哥,深圳“司法執法”律師團隊的創辦人,路過深圳可以來律師事務所坐坐,歡迎你來[作揖][作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