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龍江,一名婦女帶著孩子乘坐地鐵時,遇到了一位自稱斷了4根手指的叔叔。 大叔擦了擦眼淚,說他多可憐。 當叔叔談到情感時,他聲稱自己沒有錢買藥,也沒有錢回家。 女子見狀,出於好意遞給她200塊錢,讓叔叔回家買藥作為旅費。 但萬萬沒想到的是,女方的**發出後,發現自己被騙了!
*:澎湃新聞)。
原來,女方在寄出後,好心地資助了大叔200元。 在評論區,網友們互相指出了大叔的“斷指史”。 有網友表示,2017年在瀋陽的公交車上見過他。
也有網友表示,2018年,他們也在地鐵上看到了這個人,還說自己“斷了手指”。
有網友表示,2019年,他們還看到這位大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摔斷了手指”。
為了證明情況屬實,網友們當時紛紛發布**。
網友證實,確實是同乙個人,而且都是“斷指”。
該女子說,當時她正和孩子一起坐地鐵,不忍心看到叔叔痛苦地跺腳,就讓孩子給叔叔200塊錢作為旅費,或者回家買藥。
在確認大叔是賣得慘、騙錢的“專業人士”後,有網友憤怒地表示,以後誰再見到這個人,不要給錢,馬上報警!
有網友也覺得太過分了! 對於這種趁民好心進行騙錢的行為,必須嚴懲,必須加重懲罰!
也有細心的網友對女方大喊,不要讓孩子知道事情的真相,畢竟會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你懂的!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首先,絕大多數人都會有一顆善良的心! 因此,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我們看到一些生活不好的人時,我們會出於善意盡最大努力幫助他們。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這種行為被稱為贈與,法律認為是帶有道德義務的贈與,一般不支援退還。
《民法典》第658條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救災扶貧、扶殘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不適用前款規定。
其次,贈與是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在錯誤認識時錯誤地處分個人財產,而對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導致行為人在錯誤認識時錯誤地處分個人財產權, 然後性質發生了變化,這種情況是欺詐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詐騙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金五百元以下;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因為大爺主觀上有無緣無故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用“斷指”等虛構手段,讓別人誤以為大爺真的斷了手指。 因此,該叔叔的行為符合被認定為欺詐的構成要件。
注意! 《詐騙罪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兩年內有三次以上詐騙行為的,視為多次詐騙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處罰金。
也就是說,如果網友說的是真的,那麼大叔在2017年、2019年、2024年都犯了詐騙罪,屬於多重詐騙,所以無論他從詐騙中獲利多少,都應該受到刑事處罰。
最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 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綜上所述,大爺的行為是詐騙行為,所以只要叫警來處理,大爺得到的錢就不是禮物,而是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公安機關會依法追回並返還給受害人。
最後,希望所有網友不要被極少數人的行為所影響。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繼續以善良的心做事和做事,該行動的時候還是應該採取行動,剩下的就交給法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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