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陝西利泉,一名男子向便利店老闆借了15萬元。 幾年後,該男子為了不還錢,用乙個裝有水果和香菸的黑色塑膠袋,冒充現金,騙了三張欠條後,該男子撕毀了欠條。 債權人報警後,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
*:陝西省利泉縣人民檢察院)。
2月23日,陝西省立泉縣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令人難以置信的案件。 案情表明,男子徐某出生於1972年,是某村的村民。 袁是村民,在同乙個村里經營一家便利店。
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徐某三次向袁某共借款15萬元,分別寫了三張借條。 徐某所寫的借據明確規定,應定期結清利息。
按理說,如果你不償還一次貸款,你就不會有第二次。 但袁不僅第二次借了錢,還第三次借了錢。 因此,從借款協議約定定期結算利息的事實來看,徐某很有可能定期還息,這讓袁某覺得自己值得信賴,有利可圖!
但誰能想到,在上一次借款三年後,徐某竟然有了不想再還貸,不會被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想法。
2022年5月,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徐某主動聯絡袁某,聲稱要一次性償還貸款,並要求袁某準備借條。
2022年5月13日16:00左右,徐某買了水果和香菸,裝在黑色塑膠袋裡,來到袁某經營的便利店,把東西放在櫃檯上,讓袁某誤以為塑膠袋裡裝的是現金。 計算完利息後,袁某將三張借條交給徐某,並詢問塑膠袋裡有沒有現金,徐某謊稱是現金。
徐某拿到三張欠條後,以錢不夠上車取錢為由,趕緊開車走了。 說完,徐把所有的借條都撕了,扔掉了。
便利店都配備了監控,無論徐某有沒有還錢,監控都能看得一清二楚。 因此,事發後,袁某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想著給徐某乙個機會補錢還本息。
其實你也能理解袁的心情,畢竟報警來對付徐某。 更不可能想拿回你的錢。 即使提起訴訟,也很難執行。
但誰能想到,徐某還是抱著僥倖心理,沒有把事情處理好。
2023年6月,袁某只能報警處理此事。 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後,徐某的行為被定性為詐騙,屬於刑事偵查。 這時,徐某撒了謊,最終,徐某通過賠償獲得了袁某的原諒,並於6月4日被取保候審。
2023年11月21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雖然檢察院後來認定徐某有獲得被害人原諒、認罪認罰等情形,但仍對他提起公訴。
有網友不解,為什麼詐騙借條構成詐騙罪? 有網友認為,徐某沒有承認,為什麼還被刑事起訴?
首先,刑法構成詐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二)行為人使用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第三,行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金額相對較大。
這裡所指的財產,是指被害人擁有財產權的所有財產。 從法律上講,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不記名和未遺失報告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有價票據等財產。
具體來說,借據是所有權的載體之一,是債權人行使債權以維持其所有權的法律證明。 借據的喪失必然會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債權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權的可能性,因此是對其所有權的一種損害,是真正的非法侵權,即行為人的目的是消滅債權。
也就是說,借據作為有價值的債權人證明,本身就具有財產的性質。 以欺詐手段取得貸款入賬的目的是消除債債債務關係,使受害人的債權可能無法實現,因此應將欺詐性借據視為侵犯合法財產。
注意! 從理論上講,借據的價值應通過考慮相應的法律利益來確定。 對此,請參閱以下規定: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盜竊持票和未申報的貴重付款憑證、貴重**、貴重票據的,應當連同盜竊時的票面價值和可以取得的收益一併計算。
換言之,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還款,並冒充現金等手段,以裝有水果、香菸的黑色塑膠袋掩蓋真相,致使袁某錯誤處分個人財產權,因此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詐騙2000-5000元以上是比較大的數額,5萬元以上是數額較大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還規定,對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不算利息,徐某的詐騙也價值15萬借條,應該認定為鉅額,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行為人有認罪認罰能力,對被害人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獲得寬恕賠償的,可以分別減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犯罪較輕,有悔意,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緩刑。
綜上所述,從徐某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寬恕的悔恨情況來看,徐某很有可能被判緩刑。
也就是說,徐志摩拼盡全力撕毀借條,但結果不僅要還錢,還要換取刑罰的後果! 真的是物不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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