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歲以下男童殺害4歲半女童”案有新進展,根據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公安局撤案決定:因案發時男童未滿12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案被撤回。女孩的父親表示,他從法律上理解撤訴的結果,但他在情感上“太不願意了”,需要接受餘生的結果。
據女孩的父親說,案件的經過是男孩將女兒一頭紮進茅草屋內的糞缸裡,法醫最終確定女孩死於窒息。 在實施這一行為後,男孩掩蓋了現場,並在女孩父母的詢問下撒了兩次謊。 在**介入後,男孩聲稱他的行為動機是兩人因玩具問題發生多次爭吵。
鑑於撤訴的原因是責任年齡不足,而不是犯罪沒有發生,女孩父親的自述具有很高的證明力,但由於案件已經撤訴,案件的具體事實無法通過更多的調查來呈現。
應該說,在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由於該男童未滿12周歲,即使刑法第11條修正案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被列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重傷罪的調查範圍, 在本案中,這名男孩仍然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公安局決定撤訴,是法律對犯罪的要求,即法律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不構成犯罪,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不予處罰,否則不予處罰。 刑事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進行修補,國家當局也未能進一步跟進。
在本案中,案件必須處於令人遺憾的階段,父親失去了女兒,嫌疑人不必承擔任何刑事後果。 據女孩的父親說,男孩目前在懲教學校,正在經歷正常的精神和心理評估過程,不可能說需要多長時間。
幾乎每一次對近年來發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惡性案件進行審查,都引發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呼聲。 2020年通過的《刑法》第11條修正案吸收了部分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歲的呼籲,但仍未為極端案件做出制度安排。
《刑法》第十一條修正案的修改,是基於許多未成年人犯下惡性犯罪的事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大連市一名14歲以下男孩殺害一名10歲女孩的案件。 當時,男孩還差兩個月就滿14歲了,刑法第11條修正案還沒有通過,男孩最終被送到遼寧省少年看守所服刑三年。
從客觀角度看,這種法律與現實的緊張關係,確實導致了極端案件的不公正結果,從受害者家屬的角度來看,這是難以接受的。 以至於四歲半女孩的父親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希望我的女兒是犯罪者,這樣她除了未成年人之外,還必須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除了法律的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我想用受害方的權益來換取對方付出的代價,因為兩者之間確實沒有對等。
在目前的法律設計中,同樣的未成年人呈現出不法行為人受法律保護而受害方得不到保護的兩難境地。 那麼,與其失去孩子,不如讓“我”成為邪惡的一方。 顯然,這不應該是法律旨在追求的結果。
對於立法者來說,在極端情況下如何正確安排刑事責任年齡是值得深思的。 鑑於刑法第十一修正案將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除嚴格限制犯罪的罪名、情節和後果外,還規定了起訴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的程式安排。
從技術上講,這種設計已經得到最高檢察院的批准,可以應用於極端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追究。 之所以沒有這樣的“惡意年齡規則”,是因為立法者還沒有就法律是否應該打破年齡限制,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達成共識。
這背後,可能不僅有法律功能是懲罰還是預防的爭論,還有未成年人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法治倫理。
但是,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我們都不應該忽視複雜的社會現實,也不應該忽視刑法在保護人權方面的另乙個功能,那就是打擊犯罪。 可能有乙個一般規則,但沒有乙個規則適用於所有人。
嚴謹的作案程式、殘忍的作案手法、縝密的掩蓋計畫,都表明,作案的少年已經超出了普通未成年人甚至成年人的心理水平,對於特殊情況,就要留出一扇門來應對特殊情況。
這樣的案件不會是最後一次,只有法律適應複雜的現實,才能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