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每個人都需要經歷的人生歷程,在經歷了世界的風霜,享受了人生之路的美麗風景之後,我們不可避免地走到了路的盡頭,老年的階段。
然而,屍體的死亡並不意味著錢沒了,我們生前積累的錢還會留在這個世界上,我們作為財產的所有者,有權處置、使用,也可以決定留給我們的子孫後代或送給別人。
在法律規定中,如何確定同一處房產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什麼樣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回顧
呂先生和何女士在被介紹後相識,並登記結婚。 然而,婚後,由於兩人性格不合,爭吵頻頻,何女士雖然有與呂先生離婚的打算,但由於家裡長輩的勸說,久久沒有做出決定。
後來,何女士生下了乙個女孩,名叫小欣。 然而,由於陸先生重男輕女,對曉欣有偏見,父女關係並不親密,夫妻關係趨於破裂。
小欣8歲時,何女士因工作原因又租了一套房子,安排她在住處旁邊的小學讀書,這進一步疏遠了呂先生和曉欣。 同時,陸先生獨自一人在家,於是帶著父母一起住,和兩個弟弟大陸、小陸走得更近了。
隨後陸先生認為自己與何女士、曉欣關係不好,寫了遺囑,表示如果他意外死亡,他將把所有財產交給父母。
隨後,陸先生與公司女同事小花有染,但想到自己已經和何女士結婚多年,陸先生不願意提出離婚,而是暗地裡和小花保持著地下情人關係,在小欣11歲那年,小花生下了陸老師的私生子小志。
為了慶祝我兒子的順利出生,陸先生重新寫了乙份遺囑,說要把所有財產都留給蕭志,並在遺囑背面寫上:終身遺囑,永遠有效。
兩年後,由於酒後駕車,陸先生撞上了馬路兩旁的欄杆,導致雙腿癱瘓,雙手無力,只能靠別人照顧,勉強吃飯維持生計。 而小花也因此與陸先生斷絕關係。 與此同時,大璐和小陸開始好好照顧陸總,得到了陸總的認可。
由於雙手不方便,他列印了乙份遺囑,邀請他的一位鄰居和父母作為證人,將50%的財產捐給了他的兩個弟弟。 在宣讀了遺囑以確保安全後,呂先生在最後一頁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並留下了日期。
同時,由於車禍後遺症的嚴重性,陸先生的生命數次達到危險線。 這時,他想起了自己曾經做過的事情,懷念和何女士在一起的時光。 當他躺在手術台上情況危急時,盧先生口頭告訴旁邊負責手術的五位醫生,他已經把所有的錢和財物都留給了何女士和女兒曉欣。
後來,由於手術失敗,陸先生去世了。
法律分析
在中國,遺囑繼承是指根據死者生前立下的有效遺囑,指定特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金錢。
滿足遺囑繼承需要兩個條件:遺囑有效; 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呂先生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何女士、曉欣、曉芝、陸某的父親、盧某的母親、大盧某小璐均屬於盧某的法定繼承人,符合遺囑繼承的第二個條件。
在第一種情況下,首先需要確認的是什麼樣的遺囑是有效的。
遺囑的有效性同時滿足實質和形式要求。實質性內容包括: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知之明和辨別力的人; 其含義被表達為真實含義; 處置的金錢和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 有必要為無法工作且沒有生計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等。
而形式要求對不同形式的遺囑,如自寫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和其他形式的遺囑,規定了合理的限制。
本案中,呂先生和何女士並非真心離婚,他們所取得的金錢和財產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分割遺產時,只應處理呂先生可分割的個人財產,屬於何女士的部分應在分割前移走。
呂先生的第乙份和第二份遺囑分別是為了他的父母和艾希。 而且是自寫的遺囑,需要由遺囑書寫,但不需要見證人,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應視為有效。
同時,第三份遺囑是印刷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的遺囑應由兩名以上的見證人見證。 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同時,《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禁止擔任遺囑見證人的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也就是說,在見證人方面,雖然陸先生的第三份遺囑與見證人的數量相符,但他的父母也是他的繼承人,不能成為遺囑的見證人。 同時,他們應在每頁上與符合要求的見證人簽署個人姓名並留下日期,然後才能被視為已列印遺囑。 此時,呂先生的第三份遺囑顯然不符合形式要求,應視為無效。
最後,盧先生的第四份遺囑是口頭遺囑,載於《民法典》第1138條: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在手術台上的關鍵時刻,陸先生再次改變遺囑,將所有的錢都留給了妻子和女兒,同時,由於手術失敗,他去世了,沒有改變的可能。 作為口頭遺囑的見證人,五名醫生如果符合形式要求的要求,應被視為有效。
由於第乙份遺囑、第二份遺囑、第四份遺囑的內容存在衝突,在中國法律法規中,如果遺囑內容發生衝突,則以後乙份為準,即何女士和曉欣應取得陸先生名下的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