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 [2024] 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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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丈夫和妻子通常被視為命運共同體。 當配偶一方借錢,而借條上有他們倆的名字時,是連帶債務嗎? 讓我們來看看。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25日,被告李某以原告郝某急需錢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向原告出具借據,內容為:“今日欠款1萬元現金,2012年10月25日欠李某、徐某10萬元。 在償還1萬元後,2022年11月29日,經和解,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今日借款現金取款1萬元,利息1萬元,共計:2022年11月29日向李某某10000元(11萬元)”。在原告一再催告均無果後,被告李某、徐某(原為某某某的妻子)被起訴法院,要求被告某某、徐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郝某辯稱,兩被告在借款時是夫妻,無論是否簽署借據,徐某都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徐某認為涉案貸款是李某單方面借款,他並不知情,因此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借條中“徐某”的簽名是李某所寫的,並非本人,李某在寫信時沒有告知被告, 也未得到他的認可,兩人離婚多年,雙方並無連帶債務,原告對徐某的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
由法院審理
本案中,被告李某於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郝某借款10萬元,後又償還了1萬元。 和解後,2022年11月29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郝某出具另一張借據,稱其將借入現金10萬元,利息1萬元,共計11萬元。 被告李某認定該借據為替代票據,並自願向原告追加利息。 根據雙方陳述、借據和本案事實,可以認定被告李某在2022年11月29日前償還的1萬元為利息,被告李某主張償還的1萬元為本金,原因不成立。 原告主張被告李某應退還貸款10萬元及利息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被告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雖然涉案借據上含有“徐”字,但被告徐某不承認是自己簽字的,被告李承認“徐”字是他簽字的,原告不申請鑑定“徐”字是否為被告徐所寫, 僅以涉案貸款發生在被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被告徐某、被告李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案涉案債務為兩被告連帶債務。因此,原告關於被告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法院支援。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應向原告郝某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1萬元。
法官怎麼說
連帶債務是指夫妻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在婚姻關係中,由於家庭需要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即使在離婚後,也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生活必需品的債務,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或者是夫妻共同表達的。
具體而言,在本案中,郝某主張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徐某是否簽字,都應當承擔還款責任,這顯然是對法律的誤解。 一旦確定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對當事人產生深遠影響,為避免糾紛,債權人在放貸時必須簽署完整的手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它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歸還貸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歸還; 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該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得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