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
注射水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雖然不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可以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情基本:2018年1月中下旬至2018年10月,某許某、孫某金受尹某全(另一案處理)從安徽省蕭縣及周邊地區購買活牛,隨後黃某歡、朱某龍(均分別處理)開車運至某村吳某利出租院, 而孫某金則將水管插入牛口,將水注入活牛體內,再將注水後的活牛送到生態食品公司尹某全資承包的屠宰車間,由某回族人現場管理和屠宰。分割好的水牛肉隨後被賣給單某軍(被判刑)等人,並在徐州市的多個農貿市場出售。經調查,某許某
法官意見: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摻假摻假”、“假冒假冒”、“偽劣產品”等含義。它規定“偽劣”是指將低檔、低檔產品假冒為高檔、高檔產品,或將有缺陷或廢品的備件組合組裝後假冒為**或新產品的行為。
2.具體而言,本案中,《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定點生豬屠宰場(養殖場)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質。 同樣,同樣是動物產品的活牛顯然不允許注射水或其他物質。 某許等人強行給活牛注水,必然會造成牛肉品質和特性的變化,以及食用口感和安全性的下降。 認定涉案水牛肉為低檔、低檔產品,假冒為高檔或高檔產品,符合公眾的普遍看法。
3.某許某等人以次充好的行為明確無誤,不屬於解釋條文中“偽劣”難以認定的情形,無需委託有關檢驗部門鑑定。 某許某等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無緣無故生產銷售“水牛肉”,增加消費支出,威脅消費者健康,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實務要點:向牲畜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雖然不足以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可以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索引:參見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蘇03興忠第427號——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輝、孫某金張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案”。
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農曆正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