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 在許多清代影視劇中,巡撫經常擺出高高在上的姿態,毫不留情地批評下屬,甚至下令將其免職斬首,讓人質疑,他們真的有這樣的權力嗎?
我們以知賢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在清朝,地方官的任命程式是嚴格的,由於地方官是親民的基層官員,職責重大,朝廷對他的任命非常重視。 一般來說,每個省的省長都是來自晉氏或居仁,他們通常是有功有名望的人,少數是通過其他渠道任命的。
按照清制,金石一等前三名學生無需考庭,直接進入翰林書院; 二等、三等金士需要通過朝試,以優異的成績進入翰林書院深造,這些人都是朝廷的人才儲備,而且大部分都是事業順利。
除了進入翰林書院的修士之外,剩下的晉士有兩個選擇:乙個是擔任六部內閣的北京小官,另乙個是被派往各省擔任知府或教師。
大多數時候,來自金石背景的人會被任命為知府。
晉士被任命為地方官時,必須先在部登記並取得任命證書後才能就職,這也意味著地方官的任命權屬於官員部。 新知府在上任前,需要向知府或知府的衙門匯報,否則將無法上任。
總督無權以任何理由阻止地方法官就職,如果出現問題,他將受到官員的懲罰。 至於省長的權力,省長是各省的最高行政長官。
在沒有省長的省份,省長不僅負責軍事和行政事務,而且權力很大。 根據規定,各省的總督將兼任右副總督的職位,因為法律賦予總督監督其管轄範圍內下屬官員的權利。
在清朝,地方官的任命是官員的責任,他們的評估權掌握在總督手中。 對於地方長來說,他們最害怕的就是每三年執行一次的大計畫,因為在這次考核中,他們將受到州長的嚴格審查,並根據他們的政治表現分為優秀、中等和低三個等級。
最好的將被提拔或調動,平均數將繼續保持原來的職位,而較低的人可能面臨被降級、降級或解雇的風險。 雖然對省長的評價是官員的責任,但在實踐中,對省長的評價將對他們的未來產生重大影響。
清朝的年終暗考,是對地方**的嚴厲考核,巡撫在暗中妥協,考核了下屬的能力。 秘密考試的影響力甚至比大計還要大,因為能不能得到總督的表揚,直接關係到**的提拔和留用。
這個權力其實掌握在總督手中,他的話可以決定**的命運。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軍事使用時期或皇帝單獨授予權力的時期,總督對地方官擁有更大的權力,甚至可以當場糾正法律。
這是因為清朝時期中原尚未統一,各地都有反清勢力,朝廷會賦予他們“當場任意決定權”和“無須詔令殺三品以下的文武**”, 在這種情況下,總督有權任命和解雇或糾正不稱職的治安法官。
太平天國起義爆發後,曾國藩率領的湖南集團迅速崛起,逐漸形成了觀賞的局面。 同治初年,曾國藩曾國藩被授予“統籌四省軍事,省長和下鎮全部掌控”的稱號,這標誌著曾國藩有權任免或廢黜其屬。
清朝是乙個高度集權的時代,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尤其是在人事權力方面。 清朝的官員已經無法與明朝相提並論,三品以上的上級**的任命權通常不是通過部委,而是由軍機部商議後,由皇帝親自決定。
官任免權僅限於中下層**,就連重要地方的知府、知府也要經過皇帝的介紹制度批准,方可任命。
由此可見,省級省長的人事力量不容小覷。
當然,在特殊時期,總督雖然有任免、罷免、罷免地方官的權力,但一般不會輕易採取行動,而是以**的方式向官員報告。
如果私下裡擅自行事,就涉嫌侵犯官員的權威,這是官場的一大禁忌,沒有乙個州長會傻到這樣做。